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候选人“十不宜”情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5 16:48:05 点击率:1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候选人:
一是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或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二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或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四是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吸毒史,以及本人长期聚众赌博不务正业的;
五是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六是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或是群众工作不实,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酿成信访突出问题多,遗留信访问题、重复信访回访久拖不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七是选举前拒不作出纪律承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八是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九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十是曾经当选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但被罢免和自动辞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