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督查办法
来源: 作者:四群办 发布时间:2013-02-05 10:51:00
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四群”教育实行
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督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州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督查组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督查内容和职责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四群”教育,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情况。
(二)干部直接联户服务群众的动态管理情况。
(三)深入基层、驻村蹲点、直接联系和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五)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遵守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的情况。
(六)全面了解民情舆论动态和民情动向,督促各类民情事项的处理和民生问题的解决,提出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及时督促整改督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对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对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九)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四群”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督查任务。
(十)定期和不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四群”教育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四条 督查方式方法
(一)督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二)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座谈走访、实地察看、随机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核实、鉴别群众反映情况的真实程度,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或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形成专项督查报告,并对督查对象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条 督查纪律要求
(一)严格履行职责,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不做出处理决定。
(二)实事求是地反映督查结果,客观公正地提出督查意见。
(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州委“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