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应是乡镇工作重点
来源: 作者:朱 册 发布时间:2015-10-22 09:56:20
近日到几个县的农村乡镇采访时发现,我州部分县的环保执法机构只设立到县一级,还有部分县的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出现环境问题后,执法人员需要从县城赶到乡镇处理,这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不合理配置,而且如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极有可能由于时间和地域的问题扩大污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以乡镇为单位,全面设立乡镇一级环保所应是保护和提升农村环境的一项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是建设新农村极其重要的内容。
据了解,2008年以来,国家大力实施“以奖促治”工程,中央财政先后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30多亿元,支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让人们看到了全面小康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状况,促使农村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但人们也反映,当前各地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重项目建设、轻设施运行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已建成的环保设施由于运行管护经费没有落实,直接影响其发挥效益和巩固整治成果,甚至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出现闲置现象。
二是农村环保的合力尚未形成。不少地方在农村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情况,城乡住房建设、卫生、农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涉农的多个部门各自为政,投入农村的资金和项目比较分散,导致综合整治效果难以显现。
三是农村环保政策与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还没有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的专门法规,相关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仍不完善,使得农村环境监管缺乏法治依据和保障。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急需加强。
四是农村环境整治技术支撑力量不足。环保部门普遍缺乏农村环境建设和监督管理经验,技术支持单位数量少、力量弱,在农村范围点多面广的情况下,一些市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设计和指导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五是基层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比较薄弱。县级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装备差的状况,乡镇只有少数兼职环保人员,农村环境整治任务重、工作量大,监管队伍和人员素质还难以适应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需要。
对此,笔者认为,近年来乡镇经济凭借乡镇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机制得以迅猛发展。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往往投资少、规模小、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有限,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面对新形势下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如果不能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乡镇环境问题,小问题就可能演变为大问题,局部利益就可能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确保农村环境安全,笔者认为,在落实环保各项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完善设立乡镇一级环境保护所,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管理的很多问题。不仅可以及时掌握乡镇企业排污的现状,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还可以使乡镇企业自觉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环境投诉,及时处理乡村环境突发事件及各类环境污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