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6/5/3 14:24:11 点击率:0
进入2016年度森林防火期以来,持续的干旱、高温大风天气,导致安宁市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目前安宁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坚决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封山期限
自2016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封山范围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500米以内一律实行严格的封山管理。
三、封山管理
(一)在森林高火期险内,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二)经批准进入封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封山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林区内严禁吸烟、乱丢火种、烧火取暖、野炊、郊游、踏青等活动;
2.严禁在林区内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3.严禁在封山区域进行烧荒火、燃烧垃圾、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4.严禁在封山区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5.严禁林区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活动;
6.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封山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寺观纳入封山管理范围,曹溪寺、凤山森林公园、青龙峡风景区的指定区域除外。
(四)封山范围内的饭店、宾馆、农家乐(经营户)、施工单位必须歇业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五)严格管制林区野外火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区边缘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各责任人要加强对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安全防火教育,切实加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避免限制行为能力人失火引起森林火灾。
(六)违反上述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绝、阻碍森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围攻森林消防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力等造成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市森林公安局对森林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公告的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