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1/8/25 9:33:00 点击率: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根据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教函〔2021〕51号)文件精神,官渡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10月30日结束。 二、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对象为: 1.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3.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4.全区各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以上四类培训机构包含线上和线下(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清理整治内容 1.是否存在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3.是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4.培训机构是否存在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5.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6.培训机构是否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预收超三个月培训费或书本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要求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等行为; 8.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安全以及卫生防疫条件擅自办学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0.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治理行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五、清理整治要求 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协同配合,边自查、边整改 。 (一)基本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1.组织有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从收费行为、消防和校园安全、卫生防疫、从业人员资质、广告宣传、教育教学内容、设点办学行为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2.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按照第三点的九个方面的清理整治内容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3.对存在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治理目标和整改期限要求。 4.自查整改过程中,对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培训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查缺补漏,健全机制 开展官渡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要求,完善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卫生、市场监管、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统筹管理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环节有序衔接,对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反弹。 (三)重点抽查 对培训机构整改情况认真梳理研判,周密制定“回头看”抽查工作方案,抽查线下培训机构和线上培训机构比例均不低于本区各自机构总量的50% 。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抽查,推动清查整治落深落细落实。对抽查中发现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清理的培训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强化社会监督 请广大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照清理整治内容,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及违规办学的,欢迎给予监督举报。 官渡区教育体育局举报电话:0871-67196912,邮箱:gdjyjjyk@163.com。 昆明市官渡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