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6/30 16:33:12 点击率: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6号
被处罚人:高确明砂石料加工点
经营者:高X明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XXXXXX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花乡兴隆村委会后山村
高确明砂石料加工点(以下简称“加工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5日昆明市第4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组对该砂石料加工点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石料加工点道路未硬化,路面有明显粉尘,存在扬尘隐患。物料堆场未进行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负责人未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资料,建设进程已建成投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昆明策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昆明策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高确明砂石料加工点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昆明市第4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现场指出问题开展整治的任务交办书(西生环督交办件〔2023〕12号)复印件》、《关于核定高确明砂石料加工点环评事宜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你加工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加工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加工点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4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覆盖、洒水降尘);
2.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3.针对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加工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我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