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认真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4 21:51:01 点击率:120
安宁市认真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安宁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从三个方面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认知度
做好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为全体市级领导干部发放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读本政策法规篇》、《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读本警示篇》等书籍,供34名市级领导学习;市委常委会先后2次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并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市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全体市级领导干部参加了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测试。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主动学。发放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读本政策法规篇》、《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读本警示篇》等书籍80余册,供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学习;参加了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测试;78名组织人事干部参加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竞赛;将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知识纳入组织部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的学习内容,并通过组工业务讲坛这一载体,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并撰写心得体会。三是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学。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科级领导干部主体班次培训的内容;将四项监督制度作为科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放学习资料100余份,并由各个科级领导班子适时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测试,对测试成绩较差的,将约请有关同志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增强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四是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在《今日安宁》对四项监督制度情况进行全面介绍;在《安宁组工简讯》上对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意义、组成体系、核心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并分期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刊登;在安宁人才网刊登四项监督制度,同时网络评论员积极参加彩龙网关于四项监督制度的评论并发表意见,以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了解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四个方面的努力,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群众了解。
二、完善相关制度,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打好基础
安宁市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示范县”为新起点,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一是形成市委定期研究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市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干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确保把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到实处。二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宁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操作规程》、《安宁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宁市干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干部工作的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是重新修订中共安宁市委管理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结合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的监督细节进行了明确。四是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了《安宁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将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树立凭实绩选拔干部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抓好贯彻落实,将四项监督制度贯穿干部选拔全过程
安宁市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初始提名权。把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探索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权,创新提名方式,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三位一体”初始提名制度,规范地解决了四项监督制度实施后19名新提拔科级干部的初始提名权。二是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除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参加外,还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云南省干部监督联络员、昆明市干部监督信息员全程参加,不断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三是在干部调整中,始终坚持事前报告、事后评议、失责追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推荐责任主体、报送内容和程序以及干部推荐的方式、要求,坚持实行干部选任“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推荐干部的;对阻扰、制止干部考察组、纪检监察干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对接收到反映有关拟任人选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法违规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及不实材料的;对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对在干部推荐、考察和选举中拉票贿选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等一经查实,取消有关拟任人选任职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