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中共富民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2-08-21 16:05:15 点击率:159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昆办通〔2009〕19号)和《中共富民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富民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富通〔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县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一、二层次人员、享受“省突”、“省贴”、“市突”、“市贴”的专家,硕士(含)以上学位、中等(含)以上职业技术职称;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县人力资源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二)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布的《富民县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富民县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方能公布。
(三)引进的人才,经评审确定后,由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证》。《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证》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共同制作并签发。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
(四)引进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在富民县辖区内自择落户。不愿落户的,可根据《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暂无合法固定居住场所,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设的引进人才集体户。
(五)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县公安局予以受理审批,相关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需提供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调令、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七)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我县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县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引进人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引进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格遵照《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富办发〔2010〕11号通知)执行。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考察引进。
(九)鼓励县内企业积极自主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市场化分配方式,待遇双方协商。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补助。
(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引进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在我县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主持攻克关键技术的各类人才,工资及各项待遇按国家工资政策套改发放,经费渠道与所在单位一致,享受本《细则》相关奖励和补助。
(十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原则上在单位空编的情况下引进,确因工作需要在超编的情况下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适量引进。
(十二)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分配、安排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任职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补助。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人事工资关系调配到我县的,服务时限不得少于三年,双方必须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
(十四)对引进的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凭《富民县引进人才工作证》或《居住证》到县教育局办理入学、转学和学籍注册手续。
(十五)引进人才的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迁入我县者,需在我县就读普高的,由县教育局安排办理转学手续,落实学籍,并可在云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五、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
(十六)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工作安排,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的原则,按《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机关使用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富办发〔2010〕11号)要求按公开选调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直接考察调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七)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原则上由企业或个人自行解决 。
六、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的重建
(十八)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重建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重建人事档案。
(十九)以辞职、离职等形式来富民工作的,单位可与其建立聘用关系并按相关程序为其重建人事档案。承认有效期内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可低职高聘;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可推荐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的发放
(二十)引进到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在我县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主持攻克关键技术的各类人才,县财政按职级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生活补助,发放期限为3年。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 ,“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博士、省市级专家(“省突”“省贴”、“市突”“市贴”人员)每月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高级职称每月给予800元的生活补助,硕士、中级职称每月给予600元的生活补助。以上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仅能靠一享受。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每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考核合格的年底一次性发放。因退休、调离本县等原因导致服务年限不满3年的,按实际服务时间计算。3年后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经费自筹。
(二十一)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在职取得本岗位、本专业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职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八、引进人才租住房补助的发放
(二十二)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房住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县财政按职级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国家级专家(国家“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突”、“国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每月给予1000元的住房补助;博士、省市级专家(“省突”“省贴”、“市突”“市贴”人员)每月给予800元的住房补助;高级职称每月给予600元的住房补助,硕士、中级职称每月给予400元的住房补助。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租房补助申请、租房协议等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财政局核拨。
(二十三)县政府将根据我县引进人才的需求状况,逐步建设富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性住房。已安置周转性住房的人才,不在发放租房补贴。
九、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实行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市场化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协商。县委、县政府将对引进人才效果突出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五)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需要优先安排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科研经费,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年终由科工信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优秀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引进人才在市以上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报评。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项目在申报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市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审。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对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到我县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所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凡符合《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昆财企〔2008〕130号)所规定的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办理。
(二十八)引进人才到我县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享受省、市、县非公经济扶持专项资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和贴息支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办理。
(二十九)按照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富办通〔2009〕33号)文件精神,引进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富民县优秀人才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优秀人才评选。
(三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引进人才创业中心,经考核创业实绩突出的经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十一)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的,一律按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县的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优惠待遇。本《细则》发布以前已引进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可按本《细则》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十二)以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单位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由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人才再培训投入机制,每年县委、政府科级干部培训计划中安排10%的名额给引进的人才。
十、引进国外智力配套经费的资助
(三十三)凡列入国家或云南省、昆明市外国专家局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县政府根据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相关规程按省市外国专家局的规定由县人社局牵头办理。
十一、引进人才的管理
(三十四)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引进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县人才的综合管理并具体审批办理县属单位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三十五)各相关单位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和条件,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作出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暂时停止引进人才待遇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其行政关系、人事关系、户籍关系退回原所在地。
十二、附则
(三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七)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