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奖行业评选标准》的通知
作者:人才科 发布时间:2011-09-10 20:10:29 点击率:529
关于印发《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奖行业评选标准》的通知
各责任单位:
2011年9月7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 奖评选征求意见稿,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25家成员单位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已形成定稿,请行业评审牵头单位在行业评审时遵照执行。
晋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
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
奖行业评选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标准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重点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程建设、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改革开放,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崇尚科学,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近年来,在工作和生产中成绩显著,在本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为晋宁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推荐选拔:
(一)获得一项国家发明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一项省(部)级发明,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科技成果推广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一项市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改进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获得两项以上市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改进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五)获得三项以上市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改进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重复受奖项目,只计最高一次;
(六)自然科学研究中,成就突出,对推动我县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在市内有较大影响,并被县内同行公认的学科、专业技术带头人;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
(八)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良种选育、畜禽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低产田地改造、水利水电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在市内有较大影响,并得到县内同行公认者;
(九)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成效显著,师德高尚,深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好评,得到县内同行推崇,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在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改革方面有较大突破、创新,在市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并获市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其教学水平得到县内同行公认的教育工作者;
体育工作中,获市级比赛第一名或打破市级以上纪录或直接为市以上院校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在市级大赛中获金牌)的优秀教练员及打破市级以上纪录运动员。
(十)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医术精湛,诊治和临床效果达到市内同行先进水平,医德高尚,深受患者爱戴者;对本专业技术有较大突破和创新,在县内外有较高声誉者;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或省级刊物2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者;填补我县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一项空白的主要完成者,并获得市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医疗工作者;
(十一)在文化、艺术、新闻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县有较大影响,获得省、市文艺奖的主要完成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参加过国家级作品展览,取得三等奖以上名次者;在省级作品展览中有2篇以上获奖;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十二)在其它专业技术及专业技术管理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深受县内同行推崇者;
(十三)已经获得过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在获奖后又做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再次选拔;选拔对象的实绩,以上次选拔以来的工作实绩为主,兼顾以往;
(十四)在我县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开拓创新意识,不断更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科技含量,拓展市场,环保节能降耗成效显著,产品获得专利或填补我县乃至市、省空白者;
以上各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省部级奖项目完成者排名的前三人,市级奖项目完成者排名的前二人,计算授奖项目时,重复授奖项目只计最高一次。
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奖
行业评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标准
一、 选拔范围
坚持业务学习,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有突破性创造,能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操作方法解决技术核心问题;在本职业(工种)中掌握一定绝招绝技,且在传承技艺、推广技能,积极为企业或团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技能水平,为晋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推荐选拔:
(一)在近年内获得全国、省、市荣誉称号,或在全国、省技能竞赛中获奖者,以及在市、县技能竞赛中前三名的获得者;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奖
行业评选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标准
一、 选拔范围
在我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在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所在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或其生产经营活动为晋宁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近年来,没有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恶意不偿还银行债务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无企业及本人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近年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本人工作业绩突出,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企业社会信誉度较高,无集体上访现象,连续3年以上在经营管理岗位上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敢于开拓进取,勇于实践创新,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近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工业、建筑业企业
1、所在企业年实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年实际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并且是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商贸流通企业
1、所在企业年实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在职职工达到50人以上,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三)企业长期持续发展,近年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全县领先地位;
(四)企业为晋宁经济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做出突出贡献;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六)有开拓创新意识,不断更新技术、产品,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拓展市场,环保节能降耗成效显著,产品获得专利或填补我县乃至市、省空白者以及被省、市评为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奖
行业评选拔尖农村实用人才标准
一、选拔范围
努力学习、应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及经济科技实体,或在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技术协会骨干、技能人才、农民经纪人、村组干部、大学生村官、外出务工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文化、艺术、医疗卫生、餐饮、旅游等方面的劳动致富带头人。并在近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二、 选拔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在年中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用人才:
(一)学科学、用科学,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农民工转移做出较大贡献,年缴税收十万元以上的;
(三) 在农村经济、科技活动中有创新或发明创造,其成果被县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深得群众认可和好评的;
(五)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人才类型
(一)养殖型人才:饲养猪、牛、羊、鸡、鸭等养殖大户;
(二)种植型人才:从事瓜果、蔬菜及药材、花卉、野草等经济作物种植;
(三)技术型人才: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建筑、修理、加工等行业的;
(四)服务型人才:从事旅游、商贸、流通、餐饮、经济信息等行业的;
(五)经营管理型人才: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和懂技术、会经营的。
晋宁县第二届“和谐晋宁•优秀人才”行业奖评选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标准
一、选拔范围
对民族民间文化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其作品或成果有重大影响,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受国家、省、市保护的具有浓郁民族地域特色文艺种类的骨干人才和从事民间文化工作的优秀人才。并在近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二、选拔条件
(一)对传承和发扬我省民族民间文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二)其作品或成果在县内外有重大影响,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以“师带徒”等方式传授传统工艺,弘扬民间技艺、培育民间艺人队伍、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成效显著的;
(四)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