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05-23 22:41:30 点击率:184
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关于《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行、社、司、院、校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晋宁县委组织部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启动了“关爱活动”,并设立了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专户,制定下发了《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关于对弱势群体党员开展“关爱活动”的工作意见》及《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近一年多的运作中,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 确实为部分困难党员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管好用好“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真正使互助资金帮助更多的困难党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困难或身患重病党员的标准 (一)困难党员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的困难党员的标组织部每年向各基层党委公布一次“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准:有3年以上党龄,对党忠诚,拥护党的领导,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无子女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身患重病的标准 党员住院治疗半个月以上或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药费的;身患绝症的,因长期治病,家庭经济难以承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 二、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困难党员或身患重病的党员。对困难党员每年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以内的经费补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每年给予一次性5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经费补助。具体审批程序是:由困难党员或身患重病的党员提出困难补助申请交所在村的党总支(支部);党总支(支部)调查核实,确实困难需要补助的,则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在本人申请上签名并签署意见盖党总支印章后报所属党委审批;党委要指派专人再次核实,并按照《晋宁县困难党员补助公示》的样式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人提出不同意见,则由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附上调查情况及公示情况说明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讨论审批。 (二)、对农村病故党员给予一次性300元的经费补助。对因公、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家庭给予一次性800元抚恤费。 (三)、对扶持贫困党员发展生产的启动资金的发放程序仍按《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晋宁县“困难党员互助资金”无息借款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补助和慰问的范围。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被劝退、除名的党员或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困难党员互助资金补助和慰问。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解除处分或不合格党员转变为合格党员后的,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难党员互助资金补助和慰问。 四、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