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8 16:32:10 点击率:329
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杜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人身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三)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四)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六)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七)其他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村(杜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二)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四)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五)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拒不参与选举活动,以及越级上访,或者集体上访,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案电话:110。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