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人才工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4 13:26:26 点击率: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保证人才工作要点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华区人才工作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行申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各项人才工作。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自主申报、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共同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人才项目一般由一个责任单位承担,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要点、本部门人才工作实际及全区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报人才工作项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初审并组织论证评估。经审核立项的,列为全区人才工作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当年申报项目后,应按要求填写人才工作项目书(内容详见附表),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人才工作项目,于6月30日前申报完毕,项目实施结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以前,遇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需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书进行汇总、遴选,提出初步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人才项目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内容、责任单位等事项。如确需调整,应及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项目按照内容分为五类:
1、人才培养类:包括人才培训、挂职锻炼、高端人才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创业培育等培养类项目;
2、人才引进类:包括各种形式的智力引进、人才引进类项目;
3、人才激励类:包括各类人才竞赛、评比、选拔、奖励等;
4、人才服务类:包括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人才数据库建设、为人才提供服务等项目;
5、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类:包括人才理论、人才政策创新及人才发展规划等课题研究项目。
日常工作职责范畴之内的人才工作内容,不作为人才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区人才工作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将项目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协调落实人、财、物,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及负责人,需要多个科室共同配合完成的,要明确牵头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人才工作项目书的内容实施指导和管理。对难度高、时间跨度大的项目,在项目的研究设计阶段,责任单位应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沟通、研讨,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成立项目督导检查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全区人才工作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导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实地检查和动态管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交流、研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须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采取重大措施的;
2、项目需要调整变更的;
3、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主要活动;
4、争取到国家和省市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的;
5、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分析和建议等。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将项目结题报告及项目成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未按期完成,项目责任单位要在12月20日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项目成果主要指形成的调研报告、政策、制度、文件等。年度考核以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措施和阶段性成果。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人才工作项目结项后,要认真搞好总结。对年度结项的全区人才工作项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综合评比,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评、奖惩和人才工作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果,按照项目完成质量、实际效果、创新性、影响力以及阶段性信息报送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完成较好的单位,每年一次进行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保证人才工作要点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华区人才工作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行申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各项人才工作。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自主申报、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共同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人才项目一般由一个责任单位承担,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要点、本部门人才工作实际及全区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报人才工作项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初审并组织论证评估。经审核立项的,列为全区人才工作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当年申报项目后,应按要求填写人才工作项目书(内容详见附表),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人才工作项目,于6月30日前申报完毕,项目实施结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以前,遇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需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书进行汇总、遴选,提出初步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人才项目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内容、责任单位等事项。如确需调整,应及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项目按照内容分为五类:
1、人才培养类:包括人才培训、挂职锻炼、高端人才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创业培育等培养类项目;
2、人才引进类:包括各种形式的智力引进、人才引进类项目;
3、人才激励类:包括各类人才竞赛、评比、选拔、奖励等;
4、人才服务类:包括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人才数据库建设、为人才提供服务等项目;
5、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类:包括人才理论、人才政策创新及人才发展规划等课题研究项目。
日常工作职责范畴之内的人才工作内容,不作为人才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区人才工作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将项目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协调落实人、财、物,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及负责人,需要多个科室共同配合完成的,要明确牵头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人才工作项目书的内容实施指导和管理。对难度高、时间跨度大的项目,在项目的研究设计阶段,责任单位应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沟通、研讨,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成立项目督导检查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全区人才工作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导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实地检查和动态管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交流、研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须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采取重大措施的;
2、项目需要调整变更的;
3、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主要活动;
4、争取到国家和省市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的;
5、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分析和建议等。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将项目结题报告及项目成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未按期完成,项目责任单位要在12月20日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项目成果主要指形成的调研报告、政策、制度、文件等。年度考核以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措施和阶段性成果。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人才工作项目结项后,要认真搞好总结。对年度结项的全区人才工作项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综合评比,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考评、奖惩和人才工作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果,按照项目完成质量、实际效果、创新性、影响力以及阶段性信息报送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完成较好的单位,每年一次进行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