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30 16:36:15 点击率:3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7号
被处罚人:云南石破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5PXE0N
法定代表人:姜X云
身份证号码:530112XXXXXXXXXXX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白塔村108号
云南石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5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石破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项目未进行加工生产,正在进行石料拉运下料。现场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在进行石料卸料时扬尘较大,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2.项目场地上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完全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50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1个月内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到期未按要求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2.针对该项目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到期未按要求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我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