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30 16:34:35 点击率:6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48号
被处罚人:西山汇鑫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KXAUR5L
经营者:杨X仙
身份证号码:532225XXXXXXXXXXX6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富善社区西化村
西山汇鑫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塑料制品厂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投资情况说明》、《关于西山汇鑫塑料制品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复函》、《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塑料制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你塑料制品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塑料制品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塑料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塑料制品厂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51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塑料制品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2.处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塑料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塑料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塑料制品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塑料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我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