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03号 被处罚人:云南珂白运输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30 16:56:37 点击率:56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 02003号
当事人:云南珂白运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BHJR9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呼马半山小区G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芳(身份证号:5301XXXXXXXXXX1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对该公司涉嫌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的4辆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3月8日晚上22:00左右从度假区太河社区城中村改造Q地块开始装载拉运建筑垃圾至西山区普坪村森之美家具厂附近虎都山1778号倾倒,每辆车各拉运了2车次(每车次约7立方米)共倾倒了8车次约56立方米建筑垃圾。这4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分别为:云AL0028、云AL0587、云AD2213、云AE7273。该公司是度假区太河社区城中村改造Q地块的运输单位,这4辆违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前已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了从度假区太河社区城中村改造Q地块至五华区马鞍山佳清石场植被恢复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但未办理从度假区太河社区城中村改造Q地块至西山区普坪村森之美家具厂附近虎都山1778号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从度假区太河社区城中村改造Q地块至西山区普坪村森之美家具厂附近虎都山1778号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运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被委托身份;
证据四:4辆重型自卸货车人员信息登记表(包含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证明:车辆情况及驾驶员身份情况。
2023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3﹞第020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运输,办理相关手续后合法合规拉运;
二、责令将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走;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00)(200元/立方米×56立方米=112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户名: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账号:9100XXXXXXXXXX0248,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西山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 系 人:柯世华、李勇 联系地址:西山区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居委会一楼
联系电话: 0871-68417884 邮政编码: 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