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2-28 17:48:08 点击率:67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具体经办机构为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妇联。承贷银行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金融机构协商,并报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贷款对象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还款方式
由贷款企业与承贷银行约定还款方式。
五、贷款贴息及申报程序
(一)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二)申报程序
1.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前30日内,预测下季度贴息资金需要量并报具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贴息资金申请文件、贷款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材料报对应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汇总后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中央财政贴息的25%、省级财政贴息的50%和市级财政贴息的25%资金核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4.昆明市财政局对年度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六、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七、申贷程序
(一)由企业向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报《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二份):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已备案);
6.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
7.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上年度最后一月和申请前一月缴费凭证);
8.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一月和申请前一月工资发放表)。
(二)经办机构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报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
(三)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昆明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