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发〔2013〕20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更为科学的文物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意义和目的
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市文物资源情况,科学评价文物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范围、内容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丽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内容。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及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并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及《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目录的藏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三)主要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00。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9月—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1月—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
第三个阶段:2016年1月—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措施保障
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保障经费。
(一)建立组织。普查的组织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丽江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二)明确职责。市、县(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提出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检查文物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普查机构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普查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丽江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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