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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5:44:39    点击率:252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



  发表日期:2013年5月27日   主题词:公告    发文时间:2013-5-27     【编辑录入:jwweb

登记编号:云府登1036 

 

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215日起施行。

 

                 2013115

 

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丽江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采取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研发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研发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和完善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研发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研发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的计划,会同本级财政局审核、评选、推荐支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支持项目,负责拨付研发资金,对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八条 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重点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不超过 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承担企业按不低于41比例匹配研发项目资金。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研究、项目立项调研和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在当年财政预算的研发资金总额的5% 安排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申请市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技术运用和市场开发能力;   

(五)申请无偿资助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

(六)企业职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每年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6%

(七)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一条 申请市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

(二)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六)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市研发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四)已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五)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研发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三)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四)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章程;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属国家规定减免税的企业或产品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丽江市科技局可研报告格式);

(八)可以说明项目取得成果的有关证明文件(鉴定证书、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本年度市研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县(区)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45月份受理本年度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要求以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指南为准),依据市研发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研发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研发资金建议资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在科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研发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市研发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企业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者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研发资金项目承担企业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企业科技发展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终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研发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2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