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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5:45:18    点击率:232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发表日期:2013年5月27日   主题词:公告        【编辑录入:jwweb

登记编号:云府登1040

 

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5施行。

 

201335

 

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丽江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江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包括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片区)、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面积为7.279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三)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训制度,加强社会化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消防机构牵头,每季度举办一期消防知识培训,参训对象为古城保护区范围内经营业主、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原住居民。

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古城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严禁从业上岗。涉及古城行政许可审批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培训相关证件的核查力度。

第十条  丽江旅行社下属导游人员在参加年检培训、报考导游证培训时需同时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防灾救助体系,鼓励和引导古城保护区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二条  丽江古城内所有社区均应按标准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确立专人担任社区义务消防宣传员,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点,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检自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  丽江古城经营场所的业主、承租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能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过消防安全评估后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丽江古城公众聚集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技术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9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1.5m

第十八条  丽江古城内其他的经营类场所(非公众聚集场所)的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技术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400㎡(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10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1.2m

房间数超过二十间的客栈、酒店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简易装置)。

第十九条  丽江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必须确保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古管局和电力部门备案和审批,同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和无证施工操作。

第二十条  丽江古城经营场所不准违规使用蜡烛、火盆、火塘、壁炉等明火。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施工,不准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或有毒材料进行装修。

第二十二条  丽江古城建筑严禁经营、住宿、储存三合一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丽江古城经营场所严禁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煤气、柴油炉灶的场所,燃料储存量按照日用量11比例实施。同时必须定期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丽江古城经营场所严格落实三分钟消防制度,早、中、晚分别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丽江古城经营性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消防安全评估合格。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火灾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并定期组织古城火灾综合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丽江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居民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七户联防制度,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丽江古城内以社区为单位,每相邻七户为一个联防小组,一旦发生火灾,相邻联防小组积极参与初起火灾扑救,疏散救援火场及周边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丽江古城各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规。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4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