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5:55:52 点击率:224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 公文文号:丽政发〔2013〕22号
发表日期:2013年5月28日 主题词:旅游 【编辑录入:jww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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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3〕22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保护旅游者
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我市旅游业通过近20年的开发建设与艰苦创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产业规模日益壮大,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品牌效应持续提升,带动了第三产业的繁荣,促进了丽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目前还存在着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价格监管不到位、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最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组对我市旅游行业价格及价格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价格违规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价格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丽江旅游品牌形象,促进丽江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规范旅游企业价格行为直接关系到游客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大局。游客的满意度,是评价旅游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旅游经营者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要牢固树立以游客为本的理念,从服务游客,满足游客,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用硬手段打造旅游发展的软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旅游行业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确保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坚持依法治旅,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旅市场秩序。全面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旅游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以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向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依法治旅社会氛围。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引导旅游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厉禁止和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大力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严厉打击各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作为整顿和违规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全市旅游行业“打非治违”和打击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旅游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发改、旅游、工商、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在省价监部门检查组的指导帮助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国家发改委重点检查组尚未检查到的各旅游企业、景区景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检查。一旦发现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让价格违法者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和代价,营造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旅游市场环境。在开展价格检查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作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实行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探索,建立完善治本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从业人员处于旅游工作的第一线,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他们的言谈举止、行为规范代表着丽江的旅游形象,他们的水平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旅游业的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旅游行业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开展旅游价格诚信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五、加强价监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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