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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江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2:43    点击率:367
关于印发丽江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13〕58号


丽政办发〔201358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3号),现将《丽江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4

丽江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重要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责任体系、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力确保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国务院和省重要文件精神

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1.严格安全评价及验收。各地要开展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开通前的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通车安全验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审批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施工方案以及通车验收前,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并逐步将公安交管部门纳入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同步建设各类道路交通控制系统配套基础电力、电信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各县(区)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逐年增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一是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等行业标准,统一、规范设置道路隔离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二是对已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央物理隔离设施;三是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施工路段封闭、断交标准,严格作业期间安全条件和防范措施,强化实施方案监督和审查。四是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提高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3.加强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道路安全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安全评价。重点整治坡陡路急、临水临崖路段,不断完善省道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公路平交路口交通渠化。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86号)贯彻落实力度,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18号),每年组织开展1次道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持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力争至2015年,全面完成干线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任务。认真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1.强化路面管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公安机关要以省道、旅游景区干线和农村县乡道路为重点,落实勤务,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建立长效机制。

2.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勤务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民警招录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给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营房、办公场所及执勤执法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保障政策,确保建设资金到位,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按照《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1302010)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有关规定,统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争取在2013年内解决大丽高速公路无执勤执法营房问题。加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建设,为高速公路急救、抢险、施救、处置事故提供通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要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重型清障救援装备,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3.深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丘北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82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丽政发〔201119号),进一步加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和“县乡平安出行”创建活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要进一步统筹城乡公交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交,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保障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明确专职交通管理员,各村委会要设置交通安全协管员。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驻所交警中队作用,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机部门合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

4.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要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建、管一体化”、“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停车难、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停车系统建设,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力争2013年年内完成覆盖“两城一山”的智能交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

5.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2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以县(区)出(入)口和大宗物资产地、集散地、高速公路入口等为重点,合理设置治超检测站。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者不主动卸载的,依法采取强制卸载措施。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1.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源头管理。2013年“新交规”实施为契机,以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为目的,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丽政办电〔20139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抓好考试培训源头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各级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旅游、教育、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运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加强对辖区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要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要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3.加强驾校及重点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等级、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每半年联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驾驶入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入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500停运或者实行接驳运输制度。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积极研究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整治工作,特别要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严格审查,坚决督促有关单位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进行联合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研究制定旅游客车统一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标准,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

4.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业信息化、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营运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严禁超载车辆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非法拼(改)装车上路行驶。要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解决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

5.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严格按时限完成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查验规范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纳入营运车辆资格审验条件。要鼓励、扶持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教育等部门要逐步完善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各部门应当开放数据共享传送,为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6.加强旅游包车和校车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旅游车辆管理档案,规范旅游包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旅游包车市场监管,围绕旅游车辆交通安全深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各级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要每年定期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通过摸底排查,健全完善学生接送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及备案制度。教育部门要与辖区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中小学校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员,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各类隐患。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建设,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制度化、社会化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53号)、《丽江市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丽安发〔20128号)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构建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制度化格局。建立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积极拓展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等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以学校、驾驶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情况、群众出行特点,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列入普法内容。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站、电视广播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以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中心为平台,以客(货)运驾驶入、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六)加大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力争2013年年内完成覆盖“两城一山”的智能交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建成集接警、指挥、通信、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交通违法记录、信息查询为一体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要将智能交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有效。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体系和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提高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预警防范、社会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各县(区)要按照《丽江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分级预警应急机制,分级建设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应急指挥联动平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各级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财政、保险、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等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配套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实施救助职能,加强工作程序衔接配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进一步扶持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统筹工作,逐步扩大交通安全统筹覆盖面,通过交通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机制,充分保障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八)强化追踪问责,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跨区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明确相应的事故调查、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组织形式。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试行)》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1年内发生3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除进行约谈外,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措施。要从“打基础、管长远、利全局”的思路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整体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职”,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全局观念,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国家和省重要文件精神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大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落实保障有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政策研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入渠道,将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

(四)严格工作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及时提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全面开展,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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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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