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 2013年8月20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部内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高效务实的督查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工作由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部机关各科室、各区县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负责抓落实。
第二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对中央、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组织部,市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方案、领导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实行流程化督查制度。制定重点工作督查、领导批示督查和随机调研督查工作流程(工作流程见附件),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督查。
第四条 实行项目化督查制度。部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方案,每季度列出重点工作督查项目,按季度开展督查。各科室、各区县委组织部对照任务分解方案和重点工作督查项目逐项抓好落实。
第五条 实行督查事项登记制度。部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建立《督查事项登记表》,各有关单位根据督办事项逐项细化落实措施,记录办理落实情况,形成督查工作台账。
第六条 实行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部办公室每周跟踪了解1次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落实进展情况;各科室每月报送1次领导批示落实情况,每季度报送1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各区县委组织部每半年报送1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行随机调研督查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重点工作、领导批示督办事项和随机调研主题开展随机调研,了解掌握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落实。
第八条 实行督查事项办结销号制度。督查事项办结后,办理情况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定后,送部办公室核实销号。对督查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逾期未办理、经催办未果或久拖不决的,要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 实行督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部办公室每月通报1次领导批示办理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通报调研督查情况。
第十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宣传,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及时转化为推进工作落实的办法措施。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承办单位评先评优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通报2次的,不得评为“先进”,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构建督查工作联动机制。承办单位定期对承办事项进行自查,对下级业务部门开展督查;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与相关单位研究工作措施,督促落实情况;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注重与承办单位协作,形成责任明确、互相支持、运转高效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改善督查工作条件,推进督查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