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办发〔2013〕32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人为本,及时有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人年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和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措施,有效保障了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但由于受救助管理机制不完善,服务设施条件差等因素的制约,少数家庭监护缺失,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保护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和救助管理并重,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坚持救助工作与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立覆盖全市、发展平衡、及时高效的流浪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机制,确保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保护、妥善安置,基本实现城市街头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目标。
三、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各级政府基层组织要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源头预防、联席会议、联合工作等机制,切实履行政府主导职责。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基层救助站点、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各县(区)均有救助站。并积极探索设立村(居)委会救助服务咨询点或信息点以及志愿者救助信息员,在城市出入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要区城设置救助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扩大救助网络覆盖面。各救助机构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大救助工作力度,依靠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居民对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救助。要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各旅游景点、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以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和老年人为重点救助对象,全方位开展救助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并做好夜间站内巡查救助服务。对不愿意投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对需要医院治疗的,先救治、后救助,确保救助人员生命安全。各级救助机构要转变观念,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使受助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和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的领导和监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帮助解决好救助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关心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确保救助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励打击侵犯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凡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检查甄别,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站,对身份不明的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系统检验比对,依法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视情况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充实警力,维护救助管理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要依法打击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乞讨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城管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要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污损公共设施,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肇事肇祸等危重精神病人进行及时救治。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发改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纳入建设规划。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情况,视情况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教育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互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支持民政部门,基层社区做好矫治教育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残疾人工作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残疾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为救助机构购票、乘车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妇联、团委等组织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妇女儿童保护中心,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部门总体规划。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要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社区,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车站、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要对本区城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团市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部署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三)建立联合工作制度。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一次,主动上街巡查、主动上街救助。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业务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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