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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丽江市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3:34    点击率:293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丽江市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13〕49号

  发表日期:2013年6月3日          【编辑录入:jwweb

丽政办发〔201349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丽江市

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丽江市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7

丽江市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对具有丽江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补助。

二、补助标准

年满6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30元;年满8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各县(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资金来源

老年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财政困难的县,部分资金可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

四、补助申报

凡具备享受老年补助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丽江市老年补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老年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县(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审核备案。

《丽江市老年补助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补助发放

老年补助的发放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发放情况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各县(区)老龄、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代为发放。

(二)100周岁及以上长寿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三)老年人户籍跨本市内县(区)迁移的,应在户籍迁移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季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发放管理

老年补助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1人、不多发1人。

(一)各级老龄部门负责老年补助的审批和发放。2013年起在县(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老年补助发放信息平台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老年补助发放,以及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老年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老年补助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享受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区)老龄部门;各县(区)老龄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各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市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各县(区)先垫付,再报市财政据实拨付。各县(区)老龄部门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五)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享受老年补助人员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老年补助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包括申报对象花名册及电子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老龄部门汇总申报人数,按规定比例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

七、监督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补助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补助发放等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八、其他要求

从事老年补助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对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老年补助;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老年补助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311日起执行。各县(区)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老年补助发放工作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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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委员会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丽江军分区,省属驻丽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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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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