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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2:44    点击率:317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13〕45号

  发表日期:2013年6月3日          【编辑录入:jwweb

丽政办发〔201345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就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上报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开展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安委会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实际,决定于2013—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到2015年,用3年时间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条件,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整合现有矿山,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促进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49座矿山,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做好依法取缔关闭工作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黄金矿山未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照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矿山;拒不整顿、整改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做好依法停产整顿工作

对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持勘查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矿活动的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以及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隐患的矿山;到2013年底生产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地下生产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要依法停产整顿。

(三)做好依法限期整改工作

对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台阶<>自上而下开采,台阶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应采用但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以及实行扩壶爆破或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未实行机械铲装而使用人工装载矿岩的;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的;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地下矿山(每个矿井、中段、采场没有2个以上<2>畅通有效的安全出口的;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以及局部通风机使用非阻燃风筒的;斜井提升未按规定建成“一坡三挡”防跑车装置,竖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防过卷、防坠落装置,建筑用绞车入坑,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或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的;未按规定建成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或防排水系统不能可靠运行的;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采场管理混乱,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使用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以及地面变压器入坑的;主要井巷采用木支护的;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尾矿库(安全度判定为病库的;人工筑坝未作坝体稳定性分析及调洪演算的)以及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矿山;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矿山;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的;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必须依法限期整改。

三、程序标准

(一)关于矿山关闭工作

由县(区)人民政府对需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进行公示,将关闭矿山决定抄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永久关闭的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环境隐患和地质灾害,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有关职能部门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被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于整改整顿工作

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整顿,整改整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整改整顿,由企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验收,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作出书面验收结论,并反馈企业;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由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积极推进矿山整合工作。

四、职能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动员部署,组织好矿山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制定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方案,并将目标任务逐年分解细化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立项督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每半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至少组织1次督查,年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研究制定信息服务、财税金融支持、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工作顺利实施;对拟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分期分批进行公示,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含选厂)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本级政府提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矿山名单;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的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工作;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做好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一矿多开等矿山的整顿工作;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矿山火工品和民用爆破器材库管理中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严格火工品供应管理,对非法、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正当理由提出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及时予以落实;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火工品。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向本级政府提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矿山名单;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六)工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工商营业执照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矿山的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把行业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供电部门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供电监管,对不予供电或需要停止供电的矿山要及时落实到位。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5月)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计划2013年关闭矿山17座,2014年关闭矿山16座,2015年关闭矿山16座,3年共关闭矿山49座。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制定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5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乡(镇)或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填写矿山整顿调查摸底登记表,切实掌握了解行政区域内每一座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应整顿事项,为集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6月至20156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需要整合、关闭的矿山,及时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决定整合、关闭,并组织实施;对需要整改整顿的,及时向企业逐一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并进行挂牌督办。整改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七个一”整治要求抓好落实,即一矿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凡需整改的矿山,在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凡需整顿的矿山,在2014530日前必须完成整顿。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小型矿山由县(区)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程序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及时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督查、约谈、通报、问责、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推进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阶段(20157—11月) 

各县(区)、有关部门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补课”。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切实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我市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失真,矿产资源储量不清的;地下矿山地质勘探程度不够,矿体产状不清的;其它不符合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的。

(三)各级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的;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没有按照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四)严格事故追究

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事故的小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大(中)型矿山,生产中段和同类作业点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小型矿山发生一般事故的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它部门职能职责的,应书面告知同级相关部门,以便及时依法查处。建立市及县(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区)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许可、执法等信息,共同分析、研究解决问题。

七、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国务院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体现。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了精兵强将,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里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县(区)、各部门要细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市整顿关闭工作实行部门分片包干督导制度,市安监管局负责古城区;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宁蒗县;市公安局负责华坪县;市林业局负责永胜县;市工商局负责玉龙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严格追责

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矿山新建项目,整顿关闭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20132015年丽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3

 

附:

20132015

丽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单位:个

县(区)

合计

2013

2014

2015

古城区

18

5

6

7

玉龙县

8

3

3

2

永胜县

8

3

2

3

华坪县

8

3

3

2

宁蒗县

7

3

2

2

总计

49

17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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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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