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四群”教育活动,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于6月13日由法院民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龙山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龙山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了旁听。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的审结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赢得了社会一致好评。
13日上午,骄阳似火,在龙山村委会院坝中临时搭建的法庭里,合议庭正耐心的进行庭审。合议庭为了照顾案件中原被告均系少数民族的情况,由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的饶江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由民一庭审判员王琎煜及郭顺陪审。本案的原被告系表兄弟,被告雇佣原告父子修筑通往被告家药材基地的公路,在修筑过程中,因原告父子使用自制炸药不慎,造成原告之子死亡,原告面部炸伤的惨剧。事后被告积极承担了处理原告之子后事的部分费用,但不愿再承担更多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这种态度极为不满,加之难以抑制失子之痛,庭审过程中情绪十分激动。法庭考虑到原被告系表兄弟又是同村,为了达到化解纠纷,重系双方亲情的效果,在平息原告方情绪的同时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向双方阐明调解处理的好处,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同意当庭先支付给原告方赔偿款三千元,余下三万七千元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最后考虑到双方家庭困难情况,法庭主动建议双方申请减免诉讼费。
庭审结束后双方都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真诚感谢合议庭的法官。参加旁听的村干部们也认为法庭恰如其分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旁听村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高度赞赏此次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法庭搬到基层一线,方便了群众,也密切了群众和法院的关系,让群众更直观的了解法院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