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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工作情况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1 23:21:25    点击率:1700

近年来,丽江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主题,按照“提升科学决策、完善民主管理、强化监督制约、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时健全和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内部制度,在实践中探索构建了一套以健全完善《市委工作规则》为统领,以打造“三好”市委领导班子为载体的制度体系,积极推行“阳光”决策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市委领导班子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使市委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等整体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促进了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12.2亿元,年均增长14.7%;财政总收入达到55.54亿元,年均增长36.2%;接待海内外游客达到1599.1万人次,年均增长24.7%,旅游综合收入达到211.2亿元,年均增长29.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38.01亿元,年均增长39.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95.6亿元,年均增长27.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5.7亿元,年均增长23.9%。

 

一、主要做法

 

    (一)突出打造“民主决策好”市委领导班子,着力加强科学决策制度建设。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紧扣“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和“把方向、用干部、带队伍”工作主线,新修定完善了《中共丽江市委工作规则(试行)》、《中共丽江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中共丽江市委常委会内部沟通制度(试行)》,对市委全委会、书记碰头会、常委会、专题会和工作协调会等会议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运行规则,规范了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界定了市委全委会、常委的工作职责,使市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规则、常委分工和岗位职责、四套班子的沟通协调更加规范科学。制定了《重大投资项目审核批准制度》、《重大决策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思路措施、重大项目,重要领导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党的建设的具体工作,严格推行“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示听证、会议讨论、会议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十一步工作法”和市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常委会的“三代表两委员”参与决策新机制,努力做到决策程序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提高了市委决策和决策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去年以来,市委将丽攀高速公路古城至华坪段、泸沽湖机场建设、丽攀铁路、境内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黑龙潭保泉工程、金沙江中游丽江境内六大电站库区移民工程等一大批惠及民生的重大决策,按照“十一步工作法”综合形成了工作决策,增强了市委决策的科学性。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制度“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执行怎么办”的问题,出台了《市委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市委抓督查促落实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整合督查力量探索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从监督机制上确保了市委领导班子各项内部制度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突出打造“选人用人好”市委领导班子,着力加强干部选任制度建设。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研究制定了《市委全委会任免、推荐重要干部票决办法(试行)》、《市委常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办法》,对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对象、票决程序、票决纪律等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票决适用范围。规定除因任职年龄到限内退、按政策改任非领导职务、交流过程中需要免去现职、符合回避规定等情况外,市委直接任用的干部拟任免人选,市委向人大、政府、政协提名的干部拟任人选都要经常委会票决。同时明确,凡是下一级党委、政府和同级重要职能部门正职人选的任免,都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策。对于一些重要岗位的副职人选,如从事执纪执法、组织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的干部任命也可以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列入全委会票决范围的个别干部任免、推荐,由市委常委会决定。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委员的意见,市委常委会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任免、推荐决定。二是规范票决程序。首先提出任免方案。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干部任免方案,组织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拟任免职位的任免理由。其次讨论任免方案。由市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其三投票表决。市委常委对任免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每一位拟任免人选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其四形成任免决定。拟任免人选获“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获“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不通过对其的任免,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职务提请任免表决。三是严肃票决纪律。规定与会人员若是拟任免人选,以及与拟任免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在对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时,应予以回避;表决时,回避的人员参加投票表决。规定市委常委会议票决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参加方能进行;缺席的常委、市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市委常委人数半数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重新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提出方案,提交下次常委会表决,不得临时动议。规定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一名常委(一般是纪委书记)担任监票员、组织部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员。监票员和计票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存档备查。同一批表决任免干部的表决结果打印成册后由监票员和组织部工作人员签字,存档备查。四是健全配套措施。在会议讨论决定前,组织部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四大班子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注重发挥分管领导对干部情况熟悉的优势,充分征求他们对干部使用的意见,最后由市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共同酝酿,力求统一意见,把分歧解决在会前。票决后,对通过表决的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反映确有影响问题的取消拟任职人选的任职资格,无不良反映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并实行一年试用期。2008年以来,丽江市委常委会先后21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市委任免的170多名处级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5名区委书记、2名区县长人选前,用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全体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征求意见。通过多项措施的配套运行,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突出打造“廉洁自律好”市委领导班子,着力加强权力监督约束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的同时,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制定了市委常委《廉洁从政准则》和《行为守则》,坚持“关口”前移,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思想汇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班子定期通报等工作制度,通过早提醒、早纠正、早诫勉等形式,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有效提高了党委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二是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规定》、《丽江市严禁干部选拔拉票行为的十条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坚持干部考察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任前公示等制度,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大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干净干事,以清廉的党风政风引领社会风气。三是制定出台了《市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从改进调查研究、解决民生难题、精简会议文件、简化接待工作、改进新闻报道、坚持廉洁从政等方面,对市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出了10项规定,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带动党风政风转变,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领导班子带头、领导干部带头,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上带好头、做表率。特别是在市委主要领导带领下,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市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等工作作风,一股求真务实的新风、调查研究的新风正在丽江大地上蔚然兴起,令人欣喜地看到:会议少了,文件短了,讲话实了,办事快了,领导干部离人民群众更近了,这股新风积聚着能量,成为建设丽江、发展丽江、繁荣丽江、保护丽江的正能量,成为推动丽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正能量,彰显了勤政为民的宗旨意识、求真务实的进取精神、以身作则的崇高风范,给全市作出了表率,在全市人民心目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二、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市在健全完善市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二是一些部门往往以自身利益行使决策权,决策存在随意性和片面性;三是决策权力和标准责任不一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在改革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上下功夫,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决策程序化建设,推进决策规范化

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与决策程序,是实现领导集体权力运作规范化的保证。长期以来,对党委的议事和决策,原则性、实体性的规定较多,程序性的规定较少,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要想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必须抓好基础,加强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设。

 

一是重大事项事先设定。党委应事先讨论设定重大事项,这是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什么是“重大问题”,《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为五个方面,即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处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解决的问题。作为地方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重大事项事先进行细化、量化,而不是随机确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是召开正式会议。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对于重大问题应区分层次,在不同的会议上做出决定,而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以所谓碰头会、联席会等不规范、非正式的会议或者个别酝酿协商、传阅画圈等代替法定的正式会议。

 

三是集体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前,必须经过集体议事、充分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在正式会议讨论前,要坚持做到:党委所要讨论的议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通报和沟通,使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熟悉了解议题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安排足够的时间,使与会人员能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是表决做出会议决定。实行表决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的关键性程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五是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同时将会议纪要及时报上级组织,便于群众和上级组织监督,及时制止错误决策,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完善决策民意吸纳机制,实现决策民主化

     在决策权的应用上,主要是通过开辟多条渠道,采用多种方式来保证民意的充分表达和吸收。

  

    一是建立定期调查研究制度。实践证明,调查研究是正确决策的前提,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还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和下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组织中来。

  

    二是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树立现代决策咨询意识,注意在决策过程中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规范、权威的各类专家咨询机构,注意建立多层次、多学科的智囊网络。要切实发挥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综合研究部门的作用,充实、加强和改革现有的党和政府机构中的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使他们能更好地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决策中扮演“智囊团”的角色,公平、公正地提供决策服务。

 

    三是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制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选择最佳方案。对那些事关全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性强的决策,为减少决策风险,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三)健全决策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决策公开化

  党和政府机关的决策,都是公共决策,事关党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员和群众有权知情和参与。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决策的公开化。

  

    一是建立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讨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把不同阶层的利益、意见反映上来,同时让群众及时了解决策情况,便于群众的监督。

  

    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需要决策的重大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告,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对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也要尽可能在相应的范围内开展讨论,激发党员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

  

    (四)改革决策评价机制,促进决策效益最大化

决策评价机制是检验决策效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决策水平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是引入新的评价标准。在坚持运用以往事实评价标准的同时,把绩效标准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对绩效的评价,主要看三个方面,即:决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决策的综合效果,包括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及已收到的效果和潜在效果;决策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等。

 

    二是延长评价监督的过程。对决策的评价应该贯穿于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决策评价时间。

 

    三是改变评价监督的主体。改变评价者是领导者本人和与领导者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机构的状况,组建多元化的评价机构。同时,鼓励民间评价机构的发展,实现决策评价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设立专门的信息渠道,使领导决策置于群众、社会和媒体及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的评价监督之下。要公布决策评价监督的标准以及违背情况的举报方法,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予以受理,限期答复。

  

    (五)建立决策奖惩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

  权力和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只享有决策权力,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难以审慎地运用决策权力,有效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因此,要建立决策奖惩机制,真正使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与自身利益挂钩,提高正确决策的意识。

 

    一是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科学的权责一体机制,明确上下级和同级领导机关中不同领导成员的决策权责关系。同时实施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进行追溯调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国家宪法的决策行为,决策领导人必须承担违宪的政治责任;对于越权、主观臆断、不遵循法定程序、不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导致的决策失误,领导和直接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决策人员利用决策牟取私利、滥用职权进行决策且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