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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6 09:47:35    点击率:266

 

丽江市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

不合格党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确保党员队伍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结合党的组织生活会一并实施。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第七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分“好”、“一般”、“差”三类评定等次。民主评议确定为“好”等次的党员,可以作为优秀党员,但优秀党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民主评议确定为“差”等次的党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能简单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八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好”等次得票率80%以上、“差”等次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好党员;“好”等次、“一般”等次得票率不低于60%,“差”等次得票率不高于30%的,应当定为一般党员;“差”等次得票率超过一半以上的,应当定为差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差”等次:

1.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处分期满后仍无明显好转或继续犯错误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或参与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公开散布不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在各项工作或参与公益活动中甚至不如普通群众。

5.放弃党性原则,带头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或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7.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虐待或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败坏的。

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违章建筑,乱占耕地,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9.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10.聚众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污染社会风气的。

11.长期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拖欠集体各种款项的。

第十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做等次评定。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 

1.学习教育。各基层党委要组织召开好党委会、党支部(总支)书记会和党员大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文章;学习评议的内容、方法和标准。

2.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 

3.民主评议。党总支(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评定。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形成组织意见向支部大会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委会应结合实际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

5.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党总支(支部)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第十五条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总支(支部)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党总支(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评议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党委(支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第十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党委(支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实行预审。对党支部的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先由上级基层党组织审核把关,再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委预审后进一步报县级组织部门预审。

第十九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党委(支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那些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的党员,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同时,认真落实“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党委(支部)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工作沟通,加强请示报告,掌握动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加强舆情把控,防止恶意炒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内制定的有关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级党组织有新的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文件和规定,按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丽江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