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或贻误登记、通报、追究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8 21:09:13 点击率:235
全体组工干部必须服务于部内的中心工作,服从部领导的安排部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或影响部内正常工作开展的,将实行工作失误或贻误登记、通报、追究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一般性的工作失误或贻误(如外出不报告,文件、材料的编写、印制错误,不按规定或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影响部内正常工作的开展或影响部门形象的行为)由股室负责人或部领导、书记负责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股室负责人、分管副部长、书记一般性的工作失误或贻误由部领导负责通知办公室。股室负责人、部领导、书记均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行使通报事项。造成一般性的工作失误或贻误被通报登记2次以内者,原则上不进行通报批评;超过3次(含3次)者,每超过1次将在部内通报批评1次。
2、因各种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如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行为等),给县委、政府和组织部门带来不良影响者,出现一次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
3、因各种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贻误(如泄密等行为),影响较大者,将实行1个月至3个月的待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待岗期间照常上班,安排临时工作,只发给四项基本工资,待岗期满后再据其表现考虑安排工作。
4、部领导在会议上批评职工的事项办公室要作为“通报”予以登记。
5、被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者,不能参与各种优秀和先进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