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法院诉前调解化解一起自诉案
作者: 陈艳芬 发布时间:2013-06-03 16:10:17 点击率:18
近日,梁河县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经调解,自诉人李某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去年10月31日,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租一个摊位卖东西,两人因摊位发生争吵,杨某某将李某某摊位的凳子踢倒,李某某捡起凳子砸向杨某某,杨某某便用脚踹凳子,致使李某某鼻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814.79元。
案件发生后,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5614.61元,并表示达不到这个数额坚决不同意调解,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一分钱都不赔,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于是都出钱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决心打官司。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为如果该案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调解上,向当事人讲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联系,使矛盾在沟通中逐渐消解,案情在交流中逐渐清晰。
经过一轮的工作,双方有了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实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一上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最终双方相互作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10月31日,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租一个摊位卖东西,两人因摊位发生争吵,杨某某将李某某摊位的凳子踢倒,李某某捡起凳子砸向杨某某,杨某某便用脚踹凳子,致使李某某鼻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814.79元。
案件发生后,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5614.61元,并表示达不到这个数额坚决不同意调解,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一分钱都不赔,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于是都出钱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决心打官司。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为如果该案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调解上,向当事人讲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联系,使矛盾在沟通中逐渐消解,案情在交流中逐渐清晰。
经过一轮的工作,双方有了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实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一上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最终双方相互作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