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芒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28 16:55:28 点击率:159
各乡镇党委、政府,勐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农场: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芒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7日
新芒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营造 “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勇于创新、建功立业,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新芒市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为做好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由市委、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不断开拓创新,为芒市的发展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分别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金为15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为8万元;三等奖5名,每名奖金为5万元。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选、授予,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在评选中,成立由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评委会,负责依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为近五年来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芒市各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农村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重要创新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总体要求。评审推荐出的人选,必须自觉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有重要创新。
第八条 分类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普及、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宣传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行业优秀人才,其成果和成绩在国内、省内、州内有重大影响,且被同行专家公认,产生了重大、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和表彰。
(二)经济管理人才:在经济管理部门从事经济管理、金融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其工作业绩突出,为芒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提出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及指导意义的理论创新,其所发表论文被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所采纳。本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主要产品被评为国家或省、州品牌,重大技术改造获得州级以上表彰。企业近年来利润增长,税收增加,职工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使企业管理水平达到国家、省、州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经营管理者。
(三)社会事务人才:
1.农村实用人才:努力学习、运用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经济科技实体,或在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帮助带领农民脱贫致富成效突出,对发展农村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2.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对传承和发扬我市民族民间文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其作品或成果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其他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有重要创新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 已获得过“新芒市突出贡献奖”的申报人员,不得再以同一事迹与贡献进行申报,但曾获得过省、州、市其他奖励的仍可参与“新芒市突出贡献奖”的申报。
第十条 等次评定标准。一等奖:除满足评审条件和评审相关要求外,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在带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发明专利权,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群众公认,并获得评委4/5以上投票通过。二等奖:除满足评审条件和评审相关要求外,在省内外有较强影响力,在带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获得评委3/4以上投票通过。三等奖: 除满足评审条件和评审相关要求外,在州内或市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并创造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社会公认,并获得评委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和申报程序。“突出贡献奖”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推荐。
(一)组织推荐的人选由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部门逐级推荐上报,上报人选要经过各级党组织审核后才有效。
(二)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省管各单位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上报。
(四)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的人选,需报市委统战部和市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审核上报。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单位报送《新芒市突出贡献奖推荐表》和推荐报告共一式二份。
(二)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的须分别填写《新芒市突出贡献奖推荐表》、《新芒市突出贡献奖自荐表》,并提供推荐(自荐)报告一式二份。
(三)参加评选人员须向评审办公室提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含:上级单位颁发的奖状、宣传报道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评选人员还需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由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签名盖章的廉政证明及近五年来无犯罪记录或立案侦查证明。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委批准。主任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科协主席,市人社局局长或总支书记,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专业评审小组。
(三)审定专业评审小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突出贡献奖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组建评审监督小组,具体成员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抽调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专业评审小组和评审监督小组。
专业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申报材料。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突出贡献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委工作的纪律监督。
(二)负责对进入复评对象廉洁守法情况的核查。
(三)负责对评委和参加评选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参加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各专业评审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听取参选申报材料收集、异议处理情况报告。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评审委员会4/5以上(含4/5)委员参加为有效。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各专业评审小组按专业分类,依据市级突出贡献奖的标准、条件,对本小组申报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写出书面评审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及各个奖励等次。各奖励等次初步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设奖人数。若该小组申报人条件达不到相对应的奖项要求时,该奖项可空缺。
(四)各专业评审小组组长对本小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评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各个奖励等次的复评预备人选。
(六)全体参评评委对各评审小组评出的一等奖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以差额投票的方式先评选出正式候选人,再进行等额投票。一等奖获奖人选需得到全体参评评委4/5以上(含4/5)票数的方能当选。若候选人条件达不到相对应的奖项要求时,该奖项可空缺。
(七)未达到一等奖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二等奖预备人选讨论,由全体参评评委对所有二等奖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后,以差额投票的方式先评选出二等奖正式候选人,再进行等额投票,确定二等奖奖项人选。二等奖获奖人选需得到全体参评评委3/4(含3/4)以上票数的方能当选。若候选人条件达不到相对应的奖项要求时,该奖项可空缺。
(八)未达到二等奖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三等奖预备人选讨论,由全体参评评委对所有三等奖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后,以差额投票的方式先评选出三等奖正式候选人,再进行等额投票,确定三等奖奖项人选。三等奖获奖人选需得到全体参评评委2/3(含2/3)以上票数的方能当选。若候选人条件达不到相对应的奖项要求时,该奖项可空缺。
(九)评审委员会将评选结果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芒市突出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候选人申报、评审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15天。社会各界对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能提供充分证据,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二十三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评审委员会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八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经市委常委会最后批准的获奖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相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以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业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突出贡献奖
的人员,对获奖个人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报;属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二)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三)参与突出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委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芒市突出贡献奖的奖金和选拔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