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从理论到实践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德宏 发布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26 14:56:04
党的群众路线:从理论到实践
群众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云南确立的坚实基础
编者的话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新中国建设初期,我省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联系、宣传、组织、服务和团结群众,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基础性工作方面,有不少影响深远的务实创新举措。我们今天刊出回顾总结这段光荣历史的文章,无疑会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加强对党史、国史的学习,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提供良好的历史借鉴。
巩固新生人民政权,
为人民群众创造和平安定的环境
1950年2月24日,云南正式宣告解放。刚刚解放的云南,敌我关系、民族关系、生产关系相互交织,矛盾错综复杂。如何做好联系、宣传、组织、服务和团结各族群众的工作,共同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成为必须解决的历史命题。为此,新成立的省委发动人民群众,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轰轰烈烈地进行人民剿匪斗争。在中央“军事进剿,政治瓦解,发动群众相结合”方针的指导下,全省各地成立了剿匪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到剿匪斗争中,把剿匪发展为一场人民战争。全省划分为滇南、滇西、滇东北三大剿匪区域,解放军分片包干负责,不剿灭就绝不收兵;各级组织纷纷举办干部训练班,并在广大群众和各阶层人士中广泛宣传政策法令;各族群众积极参与到全民的防匪自卫体系和情报网中,一村发现匪情,几村出动,四面增援。形成了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共剿土匪的生动局面。在全省军民的密切配合下,经过3年的进剿,基本肃清了全省的匪患。
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各地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先后在106个市、县成立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各阶层、各民族推选的委员,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反革命案件进行逐案审查,提出意见后交政法机关依法审理。对于那些血债累累,对人民和国家犯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恶分子,坚决处以死刑;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因生活所迫为匪的,只要放下武器便不以土匪论处;对一切投诚、自首、放下武器真诚悔改的反革命分子,均依法从宽处理;对逮捕、判处少数民族中的特务、土匪、恶霸,均通过本民族群众同意,并征求民族上层人士的意见后处理。
通过群众性的剿匪斗争和镇反运动,巩固了人民政权,维护了边疆安定。云南各族人民群众开始安居乐业,新云南的生产建设和社会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各族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开始创造美好的生活。
大力发扬基层民主,
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
作主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云南也和全国一样,以人民代表会议或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各族群众行使国家权力。随着“一五”计划的全面实施,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来,1953年,在省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基层普选。各级组织成立宣传队伍,深入大街小巷、田间地头,以新中国成立前后生活变化的事实,通过新旧政权的对比来启发教育群众,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观念;通过详细解释选举的意义,使群众了解到选举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积极参与,选出能真正办事的人来给自己办事。报告会、讲演、小型座谈、逐户宣传、“选举宣传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唤起民众当家做主的豪情的同时,使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民主教育,也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拥戴,党的声音传遍了千家万户。到1954年5月底,除部分边疆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基层普选外,全省99个县市,7502个基层单位,总计142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了普选。在此基础上,1954年8月,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胜利召开,标志着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渴望民主、平等、团结,把参与商讨国家大事,参与政权建设看作是否得到解放的标志。针对各族群众的期盼,云南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尝试。各地首先认真建立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制度,讨论协商民族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广泛吸收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使他们真正当家作主,参与到国家建设中来。在此基础上,全省稳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从1951年5月12日,云南第一个相当于县级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峨山彝族自治区正式成立,到1958年初,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和9个自治县,有14个少数民族实现了区域自治,人数达380余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8%,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已大部分实现区域自治。最终,云南共建立了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
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为全省各民族平等参与政事,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基础。各族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到新云南的建设中来,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利,把坚持群众路线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这是云南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新的开端,也是云南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疏通民族关系,
实现各民族群众平等团结
云南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的实际,决定了云南的群众工作和民族工作具有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省委把疏通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作为做好群众工作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之初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和人民政权尚未完全建立的实际情况,省委组建了民族工作队。民族工作队分赴边疆后,开展以“做好事、交朋友”为基本内容的民族工作。工作队深入到边疆的最基层,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帮助群众薅秧、舂米、砍柴、修房子、挑水,教给群众农业生产技术。他们走村串寨,哪里有困难,就出现在哪里,送药治病、发放口粮、调运籽种,以实际行动感化和影响群众。由于民族工作队真诚地为各族人民做好事、做实事,得到了各族群众的拥戴,推动了当地各项工作的开展,群众工作在与民族工作的结合中生根开花。民族工作队这种群众工作的组织形式至今仍然延续。
中央和省委还通过“派下去”、“请上来”的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和各民族群众的了解和友谊。1951年,中央民族访问团第二分团历时10个月,先后访问了云南9个专区、42个县。他们每到一地,通过举办座谈会、召开各民族群众大会和民族代表会议等形式,同各族各界人士了解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宣传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展示社会主义的新风貌,赠送礼品,把党中央的关怀送到了边疆民族地区。访问团的工作得到了云南人民的热情支持和欢迎。各族同胞从几十里乃至一二百里外,穿着节日的盛装迎接访问团。此外,省委还组织民族参观团到首都北京和其他内地城市参观访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从1950年至1956年底,全省共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104次13413人,涉及全省20多个少数民族。通过这些活动,增进了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了解,促进党群关系。
与此同时,省委以解决民族关系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突破口,通过进行民族识别,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额,认真地调解和处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纠纷,加深了各族群众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新政权的了解,增进了各民族对党和政府的了解及信任,构建了新型民族关系,为党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执政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多予少取”、“只予不取”,
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是群众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面对解放初期云南各族群众生产水平低下,经济较为落后的状况,1950年7月,省委提出,要从生产、救济、文化、卫生和物资交流方面多给少数民族群众予必须的与可能的帮助。为此,省委制定了“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要求各地紧紧围绕发展生产、改善各族人民生活来做好每一项工作;采取“多予少取”,甚至“只予不取”的政策,让各族人民休养生息,使各族群众得到实惠。
省委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扶持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针对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尤其是广大山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断粮的情况,省委广泛发放救济粮款,解决各族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为解决生产力低下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无偿发放农具的方式,并积极引入内地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改变了云南少数民族“刀耕火种”,生产工具主要靠竹器、木器的状况,逐步改善边疆民族地区的落后生产方式。同时,各级党组织还通过无偿补助和全力扶持,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群众兴修水利、建房、修筑公路和人马驿站。通过这些特殊扶持,基本解决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困难。
按照“多予少取”甚至“只予不取”的政策,省委对民族地方采取轻税政策,有的减收、有的免收,税目较少、税率较低。在财政上增加投入,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统收统支,对入不敷出的,国家给予财政补贴。1955年,国家还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困难补助开支。对供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遵循“不赚不赔、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原则,采取优惠和照顾的商品贸易政策,对部分商品实行价格补贴。这些旨在解决人民疾苦的具体工作,深化了群众工作的实践。
依靠人民群众, 完成三大改造
1953年,随着“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工业化目标的提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省委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要让人民群众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私有的生产资料拿出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过程,本就是一项艰苦的群众工作的过程。党和政府经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实现了三大改造。在农村,广大农民把自己赖以为生的土地、牲畜、生产工具等加入到合作社中,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方式。到1956年底,全省入社农户302.6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5.1%,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消灭了千百年来存在的土地私有制。在城市,各手工业者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在改造之初,对要把自己经营多年的企业进行合营心存顾忌。通过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他们解除了思想顾虑,积极配合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企业交给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经销、代销和公私合营等形式,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1月21日,昆明市工商界敲锣打鼓,群众载歌载舞迎接全市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随着三大改造的胜利完成,1956年底,省委基本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云南初步确立。
作为社会主义改造这样一个涉及全省千万人民的最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大变革,由于进行了广泛、深入、积极的群众工作,它不仅没有造成通常难以避免的社会动荡、边疆不安和对生产力的破坏,而且还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6年多的时间,全省物价基本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改善,全省农民的平均消费水平,1950年为36元,1957年上升到66元。在全省人民的努力下,工业建设战线捷报频传,一批大型建设项目陆续竣工。从此,全省各族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实现了发展成果的共享。伴随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新的经济基础的建立,全省各项工作都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而得到发展和改善。
来源:云南日报(作者单位:省委党史研究室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