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7 08:55:02 点击率:122
为进一步加强盈江城乡管理,减少交通事故,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盈江县全面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三、严禁摩托车、电动车等乱停乱放,或占用车辆停车泊位停放;严禁大货车、拖拉机入城。如遇特殊情况需入城的,必须报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城,且渣土车要加盖篷布。
四、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车辆出场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晾晒物品、打场晒粮、碾压秸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七条之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九、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十、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忱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城乡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予以监督,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692-8180233,8181500。
特此通告。
来源:盈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