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选派工业人才挂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3 10:58:44 点击率: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懂工业、数量足、结构好的工业人才队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云发〔2010〕7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工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宾川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十二五”期间新型工业化发展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人才挂职是指选派公务员到上级机关学习、到重点企业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学习的交流方式,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隶属关系,被选派的公务员称为挂职干部。
第三条 工业人才选派、培养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优先培养、优先使用原则。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四条 选派范围和对象:全县后备人才库、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公务员,乡科级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选派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服务人民、服务企业、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选派的程序。
1、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自下而上广泛推荐。人选初步确定后,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能反映本人实践能力、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的证书和相关材料。
2、初审。由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报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挂职时间和人数。宾川县工业人才挂职锻炼每年选派一批,每批选派5-10人,其中:选派到省州相关部门学习锻炼1-3名,时间半年;到县内重点企业挂职锻炼5-8名,时间一年。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七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进行宏观管理,负责了解掌握挂职干部的总体情况,发现和掌握一批优秀干部,研究解决选派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第八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派出单位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挂职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工作与派出单位脱钩,行政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党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
第十条 县内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的工作安排,要有明确的分工,使其有职有权有责。
第十一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要服从管理,因表现较差或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在挂职岗位工作的,由挂职单位提出终止挂职锻炼的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方可终止挂职锻炼,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每季度向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以及生活等情况,每半年写出小结,年终写出总结。所形成的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要及时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派出单位及挂职单位。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待遇
第十三条 挂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仍按原职级执行,由派出单位按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由县财政适当补助生活费,其中:到省级相关部门学习锻炼每月补助1000元,到州级相关部门学习锻炼每月补助600元,到县内重点企业挂职每月补助2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和安置
第十五条 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作出鉴定,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挂职期满后,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对挂职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和鉴定。表现好、工作实绩突出、企业公认优秀的挂职干部,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特别优秀的,根据干部配备的需要,予以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挂职单位确需留用的,需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报县委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