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宾川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10:35:24 点击率: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宾川县委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州党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党代表大会是本县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每届任期为五年。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委全委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县工作。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县委常委会行使县委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县委全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实行县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每届县党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后,在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
第四条 实行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县党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县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变更。
第五条 成立“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工作机构和县党代表的联络机构,设在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接待县党代表的来信来访,收集意见、建议,受理代表提议、提案,协调代表团之间的联系。
(二)负责组织、协调县党代表的各项履职活动,发挥县委与县党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组织县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谏言献策等活动。
(四)负责县党代表选举工作和日常联系工作。
(五)负责处理其他需要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为代表制发代表证、视察证。
第二章 年会的召开
第六条 年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并在县人代会、县政协会之前召开。年会会议全称为:中国共产党宾川县第×届代表大会第×次会议。
第七条 年会设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除县纪委委员应列席会议外,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县委常委会确定。
第三章 年会的职权
第八条 年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县委、县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年度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上一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说明。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五)调整和增选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
(六)对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七)修改或撤销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
第四章 年会的表决、决定和决议
第九条 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对党内选举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问题可以采取举手等方式表决。表决以同意的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县党代表大会及其年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并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县党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未经党代表大会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并及时向代表通报,说明情况。
第五章 代表团的组成
第十一条 县党代表开展工作,主要采取分团的方式进行。各代表团的组成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选举单位进行划分,报县委审批。
第十二条 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二名。团长、副团长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上由各代表团推荐产生,以后若出现空缺,由县委常委会提出建议人选交代表团讨论通过。
第六章 代表团的职责
第十三条 代表团在县党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主席团或县委、县纪委提交的报告、人事问题及其他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根据县委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调研、视察、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等活动。
第十五条 讨论本代表团所代表的区域和工作系统内有关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章 县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六条 县党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审查权和表决权。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年会,听取并审查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以及提案办理结果的报告和其他提交大会的报告,对县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进行表决。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知情权。根据通知列席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其他有关会议。
(四)视察权。有组织地对县委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及时反馈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权。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县委常委会、全委会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评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委全委会、县纪委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测评。根据县委的安排,对乡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以及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测评评议;此外,还可以对县委拟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和满意度测评。
(七)建议权。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县党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向县党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征求并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县委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八) 参加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委组织的活动。
(九) 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县党代表有下列职责:
(一)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刻苦钻研与履职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广泛联系党员和群众,积极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议、决定;对县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按规定向本选举单位或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党员进行传达。
(三)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宾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的建设,积极参加调研、视察、监督、评议等活动,广泛倾听党员群众的呼声、意愿和要求,如实反映社情民意。
(四)发挥表率作用。忠诚践行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正确行使党代表的权利,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各方面起好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县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任务和阶段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确保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积极履行职责权利,充分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由县委统一进行安排部署,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县委同意,各代表团可以自行安排活动。
第十九条 县党代表要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县委安排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党代表必须按规定出席县党代表大会,无故不得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请假,并报县委领导批准;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自觉主动参与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县党代表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内容:
(一)调研视察。县党代表根据县委或代表团的安排,对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相关课题和问题开展视察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地区、单位或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重大决策以及推进重大项目、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
(二)提出提案。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人以上(含10人)代表联名,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可以书面方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代表提案的审查由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经代表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经审查不确定为提案办理的,改为提议或意见、建议办理。
(三)撤回提案。已经大会秘书处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之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人数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的,该项提案仍然有效。
(四)提出提议。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县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应邀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提出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以书面方式通过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向各基层党委或有关单位、部门提出,一事一议,简明扼要。
(五)参与旁听。在干部人事调整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以及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重大问题决策的县委常委会和全委会上,县委邀请部分县党代表全程参与旁听。
(六)参加会议。邀请县党代表列席县委全委会,征求县党代表对本年度县委工作的提案提议,以及对下年度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思路的提案、提议。
(七)监督评议。县党代表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县委的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县委全委会工作的评议。同时,根据县委的安排,对乡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以及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九章 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县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调研活动一般以代表团为单位,在各代表团内部划分若干代表小组,由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活动1—2次。
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是: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情况,本单位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落实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等。在调研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均应形成书面调研、视察报告,如实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过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上报县委,为县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一个代表团或10人以上(含10人)党代表联名,可以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提案的形式,向大会提出提案;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质询的形式,向县委提出质询。党代表所提提案和质询,经县委研究同意后,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交有关党委和县级部门党组织办理。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回复。办理情况在下一次县党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评议工作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县委全委会、县纪委工作进行评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县委的安排,定期不定期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各党委(党组)以及有关行业、系统、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测评评议干部制度。在干部考察和届中、届末考察中,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民主评议时,要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可扩大到相关单位知情的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征询党代表意见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上,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广泛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深入讨论,征询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党代表所在单位或选举单位党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实施、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有针对性地征询党代表意见。征询意见可以在全体党代表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征询部分党代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党内“三联系”制度,每名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联系一定数量的党代表,每名党代表在本选举单位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每名党员联系一定数量的普通群众。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县委和县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帮助党员群众排忧解难。每年的12月底以前,代表要将联系群众的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通过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向县委汇报。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委实施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专职副书记和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长担任。建立健全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顺利实施。县党代表所在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一定方式,积极了解县党代表的工作情况,并为代表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每年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参观考察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党代表活动保障机制。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负责编制县党代表工作活动规划及年度计划,切实做好代表的组织、联系、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全县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内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一)权利保障。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县委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县委召开全体会议前,要就会议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县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视情况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各级党委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县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对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县委要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党代表开展视察时,接受视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如实介绍情况,听取党代表意见。代表所议定、评议、监督的事项,一经县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违法违纪及犯罪问题需对其采取“双规”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必须提前向县委报告。
(二)时间保障。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安排的活动,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经费保障。县党代表活动经费(含工作经费、活动经费和提案办理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为县党代表参加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召开年会所需经费由县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单独预算。县党代表参加会议、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无固定收入的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代表退出增补机制。无故不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及其他活动两次以上或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以及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正在接受审查的,暂停其代表资格;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死亡、自愿辞去党代表职务、组织关系转出宾川县、违纪违法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按相关规定自动终止代表资格。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较差的,其所在选举单位五分之二以上党员或10名以上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请求。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暂停和终止,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或所在选举单位提出,县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提交县委全委会最后确认。县党代表的罢免,由党员或党代表联名提出,经所在选举单位对罢免的案由、事实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报县委全委会审查决定。
县党代表出缺后,原则上不进行增补。如果县党代表出缺名额超过代表总数20%以上或者县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出缺的,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补。需要补选的,由原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后,报县委审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党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乡镇党代表大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