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公检法司内设部门副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6:35:11 点击率: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内设部门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内设部门副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竞争上岗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六)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三)竞职演讲;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五)组织考察;
(六)任职。
第二章 制定方案
第七条 实施方案由竞争上岗单位的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制定,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商县委政法委研究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三章 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公布的竞争上岗职位,愿意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填写《竞争上岗自荐表》,说明自己可以担任何部门、何职位的意向。在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以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十一条 由领导组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核准其参加竞争上岗。
第四章 竞职演讲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在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职演讲,测试竞争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职位了解和胜任的情况。竞职演讲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等单位领导到现场指导、监督。
第五章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第十三条 召开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第六章 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结果,对拟提拔人选进行差额考察。
第七章 任职
第十五条 决定任用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宾川县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综合分,并定性分析;
(二)召开领导组会议,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和定性评价意见,确定入围人选,并征求县纪委等部门意见;
(三)召开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初步任用方案;
(四)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任用方案;
(五)任用方案经领导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新提拔的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满,经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后,与平级调整的一并任命。
第八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须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作述职报告,并参加新一轮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未能重新竞争上岗的,参加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人员连续任职满五年,不是由于违纪违规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竞争上岗人员任期内现实表现较差,不适应所任岗位或经考核不胜任、不称职的,经县委组织部商县委政法委共同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其职级待遇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
第九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竞争上岗前,要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竞争上岗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竞争上岗领导组,具体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导组要强化监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竞争上岗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禁竞争上岗人员搞串联、拉选票,严禁诬陷诋毁他人,一经发现,取消竞争上岗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