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6:32:35 点击率:6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乡科级领导成员;乡镇(场)党委、人大、政府(行政)、纪委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时,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