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4 16:23:55 点击率: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公平有序、公正严明、公论为主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引导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乡科级干部队伍,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与注重实绩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纵向评价与横向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显绩考核与潜绩考核相结合、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具体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届中、届末考察和乡科级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四条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其德、能、勤、绩、廉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察方案。
(二)组建考察组。
(三)培训考察人员。
(四)发布考察预告。
(五)撰写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在4000字以内,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
第八条 民主推荐 (占40分)。
(一)会议投票推荐(占25分)。参加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党政领导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担任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乡镇(场)一般不得少于50人,县级部门一般不得少于20人。
(二)个别谈话推荐(占15分)。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部分党政领导成员,机关部分干部职工,担任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个别谈话推荐人数一般不少于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在20人以上。
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届末考察时,通过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县委组织部研究,也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进行二次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民主测评(占40分)。
民主测评主要从工作层面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以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的方式进行。参会范围和人数与会议投票推荐相同。《民主测评表》满分100分,设20项测评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对应分值分别是5分、4分、3分、2分。
第十条 民意调查(占20分)。
民意调查主要了解社会层面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和形象认可度。民意调查采取问卷的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范围: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场员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乡镇(场)一般不得少于30人,县级部门一般不得少于15人。《民意调查问卷》满分100分,设10项调查内容,每项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应分值分别是:10分、6分、2分。
第十一条 量化评分。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环节分职务层次统计民主推荐票和量化评分。各职务层次人员的代码和权重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代码为01,权重占40%;中层干部(股所级干部)代码为02,权重占30%;其它人员代码为03,权重占30%。一个人同时担任两个职务层次的,以较高的职务层次为准。民意调查不分职务层次,统一量化评分。
量化评分计分方法:综合分等于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环节的得分乘以所占分值对应的百分比,然后加总。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中:会议投票(个别谈话)推荐分等于各职务层次推荐票除以该职务层次人数,乘以100,再乘以权重,然后加总;民主测评分等于各职务层次民主测评总分除以该职务层次人数,乘以权重,然后加总;民意调查分等于民意调查总得分除以参加人数。
对领导班子量化评分时,民主测评60分、民意调查40分。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
在干部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是: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部分党政领导成员,机关部分干部职工,担任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部分老同志,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参加民主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在20人以上。要分类设计谈话参考提纲,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在团结干事、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同时,要采取由考察组与考察对象交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其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十三条 实绩分析。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个文明”建设考核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反映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主要是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监察)机关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重大事项跟踪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特别要注重勤政廉政、执行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以定性为主的评价意见。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进行分门别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从工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完成任务结果等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核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的表现与班子其他成员的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观努力。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与基本素质。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了解或函询等方法核实清楚。
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报告,并认真填写《考核评价登记表》;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要形成考察材料,并认真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表》。
撰写考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写实。要依据确切的事实和考察组集体研究的综合评价意见,有观点、有事例,选取的素材应当具有典型性。反映考察对象的工作成绩要实事求是,力求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合;对缺点和不足要如实反映,避免笼统抽象。
(二)准确。对考察对象的评价要恰如其分,经得起检验,所引用的事例、数据,要认真核实,准确无误。
(三)精炼。考察材料应当简明扼要。如遇必须说明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不易说清楚的,可以另附专题材料。
第五章 考核等次的评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评定分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考察组提出初评等次,县委组织部审核并综合平衡全县情况后,上报县委审定。评为“好班子”的一般不超过班子总数的20%,评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领导干部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评定考核等次的标准:
(一)综合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好班子”和“优秀”等次。如综合分在90分及以上的超过总数的20%和15%,则全县综合平衡,从高分到低分取足规定名额后,评定为“较好班子”和“称职”。
(二)综合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含70分、不含90分)的,评定为“较好班子”和“称职”等次。
(三)综合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含60分、不含70分)的,评定为“一般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
(四)综合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差”票或民意调查总体评价“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定为“差班子”和“不称职”等次。
同时,把定性分析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中,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执行;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评定,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受到州级以上表彰的,可在评定考核等次时作重要参考。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资格认证制。考察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从相关部门抽调并组织培训,经测试合格并报县委同意后,发给《干部考察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对考察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实行“谁考察、谁负责”的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察情况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回避制。与考察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报告并实行回避。同时,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二十条 考察预告制。考察工作开始之前,要进行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时间、方法、程序等,开门纳谏,把各方面特别是知情群众的意见真实、及时、顺畅地反映上来。
第二十一条 等次反馈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班子和个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结果复核制。考察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复核和答复。
第二十三条 奖优惩劣制。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一)评为“好班子”等次,且综合分名列全县前5名的领导班子,作为推荐上级表彰的对象;评为“优秀”等次,且综合分名列全县前10名的领导干部,属副科级的,原则上要提拔为正科级领导干部,属正科级的,原则上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
(二)评为“一般班子”等次的领导班子和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三)评为“差班子”的领导班子,及时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
(四)评为“不称职”或综合分名列全县倒数5名的领导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即:正科级干部降为副科级使用、副科级干部一律免职,不再保留待遇。被降职使用和免职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七章 考核机关和人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人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三)熟悉组织(人事)工作。
(四)具有胜任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取得《干部考察人员资格证书》。
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组织人事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同志担任。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人员和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漏考察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八)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评价工作和考察组人员实施监督,对违反纪律、考核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