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提高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作者:洪 峰 发布时间:2013-02-21 10:07:23 点击率:27
鹤庆县提高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鹤庆县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为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让医疗救助更加便捷、及时有效,鹤庆县对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进行调整提高。
通过此次调整后,从2013年1月1日起,凡符合城乡医疗“一站式”救助范围的人员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实行“一站式”,不再给予住院后救助。
住院救助调整内容为: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义务人),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经批准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2、在册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60%提高到70%。3、在册救助对象,在县级“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50%提高到60%。4、年救助封顶线:个人自付金额在5 万元以下的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个人自付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用特别巨大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5、在册救助对象因病情原因需要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患特殊慢性病的不在册人员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办理救助手续时需提供慢性病鉴定卡。以上两类人员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用特别巨大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调整后的门诊救助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义务人),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在县级“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30%提高到40%;在册门诊救助对象门诊看病年救助封顶线为500元。
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患者的救助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洪 峰)
鹤庆县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为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让医疗救助更加便捷、及时有效,鹤庆县对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进行调整提高。
通过此次调整后,从2013年1月1日起,凡符合城乡医疗“一站式”救助范围的人员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实行“一站式”,不再给予住院后救助。
住院救助调整内容为: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义务人),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经批准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2、在册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60%提高到70%。3、在册救助对象,在县级“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50%提高到60%。4、年救助封顶线:个人自付金额在5 万元以下的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个人自付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用特别巨大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5、在册救助对象因病情原因需要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患特殊慢性病的不在册人员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办理救助手续时需提供慢性病鉴定卡。以上两类人员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用特别巨大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调整后的门诊救助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义务人),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40%提高到50%;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在县级“一站式”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标准从30%提高到40%;在册门诊救助对象门诊看病年救助封顶线为500元。
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患者的救助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