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县委办县政府办重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5 15:47:47 点击率:101
鹤庆县县委办县政府办重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鹤庆县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发出通知,重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车,不准对新购车辆更换或改装原部件和设备,不准对新车进行豪华装饰,不得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车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用于从事经营性盈利活动,严禁乡镇干部用公车“走读”。
通知规定,除公检法部门外,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车;公职人员下班后将公务用车开回私人住所停放的,视为公车私用;因酒后驾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和车辆损伤的,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要加强公车标识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要求,县纪委、县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以及不按规定张贴、故意遮掩、擅自撕毁公务用车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将公车停放到住宅区的行为进行查访和严肃处理。 (韩海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