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编办严把“四关”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10 15:28:04 点击率:30
中共弥渡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一是严把机构设立关。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省州机构编制部门的要求,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结合弥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机构才审批设立,可设可不设的机构坚决不设,可暂缓设立的机构就暂缓设立,从源头上控制机构膨胀。
二是严把编制核定关。新设立的机构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机构级别、性质、经费供给方式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进行核定。人员编制的调整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根据各单位职能划转、职责调整、任务变动等情况,在现有编制总量中,盘活各单位人员编制存量,实行“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办法,调剂相关单位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编制结构,实现人员编制动态管理,发挥机构编制的最大效用。
三是严把人员调动关。坚持“空编进人,身份一致”的原则,根据进人单位提出的人员调动申请,认真审核进人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以及待进人员身份、工作岗位、基层服务年限等情况,在有空缺编制且人员身份与待进单位性质相一致的情况下,核发机关进人编制卡或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卡,再转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如待进单位无空缺编制、人员身份与待进单位性质不一致时则不予办理调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超编进人、混编进人”。
四是严把综合约束关。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事项由编办(领导)“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的制度和做法。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等行业标准和文件,一律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强化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与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对编办未审批编制使用计划的单位,组织部、人社局不予批准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对编办未办理进人编制卡的人员,组织部、人社局不予办理录用、安置、调动手续;对编办未办理工资联审人员审批手续的,人社局不予核定工资、社保手续,财政局不予纳入统发工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