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01 23:01:40 点击率:64
祥云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宣传和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负责管理好村远程教育站点,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作用,组织群众学习政策法规,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先进实用技术和致富信息。
(四)熟悉、了解农村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深入调查研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积极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献计献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发挥专业知识特长,多方捕捉市场信息,认真研究市场经济,结合村组实际引导群众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增加农民收入。
(六)协助村党组织、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基本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议事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
(七)积极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帮助村民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协助调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着力构建和谐农村。
(八)协助村党组织书记抓好村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及纪律规定
第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村“两委”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管理。
(一)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纪委、公安、人事、财政、民政、教育、劳动等各一名领导为成员的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开展日常教育服务工作,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财政保障办法;财政部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具体优惠和加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二)县公安局根据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转移自愿原则,做好户口迁移办理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县财政部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并及时核拨;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档案管理,户口接收等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三)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岗位,确需抽调和借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必须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批准,且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四)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选聘生的安全教育,负责安排好选聘生的食宿场所,定期排查、分析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制定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大学生“村官”在住宿、饮食、出行等方面的安全。
(五)建立挂钩乡镇的县委常委联系、挂钩帮扶村委会的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帮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结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帮带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对帮带制度。帮带县领导要定期与大学生“村官”谈心谈话,帮带乡村领导每月至少要谈心谈话1次,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指导帮助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好工作。
(六)各乡镇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所驻村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村里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科学制定目标任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两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村党支部(村委会)应明确具体分工。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做好分管工作同时,协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积极开展工作。
(八)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有重大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认真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乡、村两级组织制定的工作、学习、会议等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纪律规定。
(一)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维护本村的稳定、荣誉和利益。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言论和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三)严禁玩忽职守,消极怠工,贻误工作。
(四)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参与或支持邪教、迷信、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如在聘用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五)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机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四章 考勤记录
第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勤由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乡镇党政办公室要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出勤及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第七条 各乡镇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请销假要严格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书面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在村工作期间,大学生“村官”请假1天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三)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及时销假。
(四)不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管理的,擅自离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县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绩登记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结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村和乡镇帮带领导要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十条 年度考核自订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当年适当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村民代表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适应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工作业绩、廉政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等次以乡镇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考核情况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记录表》。
第十一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
各乡镇要重视培养、发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树立榜样,鼓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功立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推荐参加乡镇、县级先进个人评选,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按规定给予加分。
全县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
第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3年内不得报考我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订立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因乙方弄虚作假欺骗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满两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内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由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向乡(镇)及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州“选聘办”核准后,报省“选聘办”批准,方可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和保障政策。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由县“选聘办”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人员的考核、奖励、惩处情况,应当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