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25 11:14:11 点击率:123
祥云县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精神和省州县党代会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干部工作政策,加强老干部服务管理,逐步实现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老干部工作政策贯彻到位、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到位、老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到位,实现“党委政府放心、老干部满意”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整体合力,切实做好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负责全县老干部全面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根据县委的有关要求,对全县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做好本辖区、本系统所属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政治上尊重、生活上关心、思想上沟通、引导老干部发挥好作用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服务关系的基础上,整合资源,积极与老干部居住地对接,使老干部就近就便得到服务。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 切实加强领导,把老干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健全完善县委老干部工作领导组,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委新闻中心、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等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县委老干部局要做好全县离休干部和县处级退休干部的综合管理并对全县老干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第六条 建立定期听取老干部工作报告制度。县委老干部工作领导组每年听取老干部工作汇报和老干部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有关规定,综合协调、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问题不少于1次。各乡镇各部门每年听取老干部工作汇报和老干部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有关规定,综合协调、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问题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建立全社会参与老干部服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和县处级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地位、作用和先进事迹,积极开展向老干部学习活动,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并为老干部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引导他们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落实政治待遇
第八条 老干部参加会议、组织生活、阅读文件、听报告、政治理论学习等由县委老干部局与老干部所属单位分别负责组织。离休干部及县处级退休干部由县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其它退休干部由原单位和居住地负责组织。
第九条 为确保离退休干部人身安全,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便捷服务,80岁以上及常年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老干部不再参加集中活动。离休干部和县处级退休干部由县委老干部局负责送学、帮学、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其它退休干部由所属单位负责送学、帮学、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县委老干部局每年提供2次以上电话或材料送达服务;异地安置的其它退休干部由所属单位每年提供1次以上电话或材料送达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给老干部订阅一定的学习资料。
第十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活动要遵循“安全、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要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制定周密详细的计划和保障措施,提前查勘线路,作出安全风险评估。
(二)选好交通工具、活动场所和考察路线,经征求本地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批准后方可外出。驾驶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等的相关规
定,杜绝使用无证车、病车、险车。
(三)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须征得离退休干部配偶(子女)及原工作单位的同意,签署文字意见并加盖公章(手印)、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外出。
(四)提前组织老干部做好体检工作,对医生建议不宜外出或身体状况不佳的,应按照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劝阻其外出。
第十一条 坚持为老干部安全负责、为党和国家负责的原则,年龄在75岁以上及常年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不再参加到州外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
四、落实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大理州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办法的意见》、《大理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和各种专项经费落实到位,不发生拖欠现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退休干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医药费。老干部患病住院期间,原单位要派人前往探望,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离休干部和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患病住院,原单位要及时告知县委老干部局,由县委老干部局组织看望慰问。
离休干部因病必须转外地治疗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转院证明,并经医保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同意。离休干部外出治疗需要有人护送时,由原单位安排,经单位同意也可由离休干部家属护送,车船、陪住等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退休干部转院治疗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和县处级退休干部每年组织1次健康检查,由县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其它退休干部每两年组织1次健康检查,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由原单位列支。
第十四条 遵循“老干部离退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合理提供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参加县委、县政府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等需用车的,由召集单位或活动单位协调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安排车辆接送。
五、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由县委督查信息室、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不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将严格追究部门相关责任。县委老干部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违反本暂行规定或因考虑不周、组织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按照《祥云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