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25 16:04:39 点击率:771
祥云县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工作人员调配管理,规范调动程序,严肃调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编调配和身份相符原则。坚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相统一、人员身份和调入单位性质相符合,满编、超编和身份不符合者不得调入。
(二)因岗择人和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调入人员应符合岗位所需条件(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文化知识结构、业务工作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等)。同时,统筹考虑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解决申请人工作、生活、家庭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按程序办理和集体研究决定原则。
(四)亲属回避原则。工作人员调动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调入后存在直接领导关系和其中一方在调入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等工作。
二、申请工作调动的基本条件
(一)县内干部职工申请工作调动的基本条件
1.从山区乡镇调入坝区乡镇或县城工作的人员,在山区乡镇工作的年限必须满3年以上。
2.从坝区乡镇调入县城工作的人员,在坝区乡镇工作的年限必须满5年以上。
3.夫妻两地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优先照顾。
(二)跨县调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县内要求调往县外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县外调入我县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在我县工作且夫妻分居已达3年以上;或属于祥云籍,未婚,父母年老无人照顾的。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接收单位有空编且调入人员身份与接收单位性质相符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动
1.见习期未满的。
2.特岗教师在当地服务未满10年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未果的。
4.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职责划分和基本程序
(一)职责划分
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现任副科以上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群团组织及民主党派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公务员的调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行政机关中除任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职务以外的公务员,全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的调动。
(二)基本程序
1.缺编单位需选调补充人员时,可根据单位的性质在县级部门、乡镇或站所中选调,并征求被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从乡镇或站所中选调的必须同时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意见,然后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
2.个人申请调动的,需写出调动申请,签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意见,填写《申请调动人员登记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委编办办理人员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再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
3.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部(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示办理相关手续。
4.县内各事业单位(含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程序:
(1)教育系统内的人员调动:教育系统内的人员调动只限于每年的学年末进行。①跨乡镇或直属学校间调动的,本人写出调动申请,学校签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跨乡镇的需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县教育局根据学年度县属各学校和各中心学校上岗教师的需求和缺编情况提出调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批示办理相关手续。②乡镇内调动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拟定调动方案,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学校报县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
(2)卫生系统内的人员调动:跨乡镇或直属医院、直属医疗机构间调动的,本人写出调动申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县卫生局,跨乡镇的需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县卫生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批示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各事业单位(含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内跨乡镇、直属站所之间、乡镇站所与直属站所之间的人员调动,按前1、2、3条之规定办理。
5.公安系统内的人员调动,由县公安局在编制内统筹办理调动手续,跨乡镇的需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调动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季度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上报一次关于人员调动审批的报件。为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兽医等系统内的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申请调动未获批准,当年再次申请的,不再重复研究办理。
(二)县内各部门缺编需调入人员时,由缺编部门提出缺编岗位、所需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或拟调入人员建议人选等意见后,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抽(借)用人员时,需由抽(借)用单位提出请示,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干管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抽(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四)教育、卫生等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允许跨系统调动。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确需从教育系统选调的,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已办理抽(借)调手续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于2011年9月1日前回原单位报到上班。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委、县人民政府将视其情况对部门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六)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