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大学生村官问责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01 23:00:29 点击率:67
祥云县大学生村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大学生村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且在岗的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对大学生村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学生村官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二)非特殊原因,不在村工作一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
(三)脱岗、擅自离职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四)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六)聘期内在外兼职,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七)严重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对大学生村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大学生村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大学生村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3年内不得报考省内大学生村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祥云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