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机构运行实行经费补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9 08:23:00 点击率:33
基层卫生机构运行实行经费补偿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永平县结合县情,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补偿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款;县妇幼保健院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款;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人员经费县财政拨款比例从原来的60%提高到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有县政府按规定核定,确保正常运行。
补偿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综合补偿”的预算管理方式,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
(作者 字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