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关于提倡移风易俗禁止大操大办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30 08:48:12 点击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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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倡移风易俗,规范操办客事范围,严禁乱办客事。 (一)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省州驻永平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 (二)可以操办客事的范围:本人或子女婚嫁、家庭成员丧事。婚嫁宴不准超过100桌(每桌8人)。除婚丧事外,一律不准请客或变相请客。 第二条 在操办客事中,严禁公车私用,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办客申报审批及办客结果报告制度。除丧事外,办婚宴者,必须在两周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向上一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报告。 (二)正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分管的县领导审批。乡镇正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挂钩联系的县委领导审批。 (三)副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申报审批。 (四)村“两委”班子成员,向各乡镇党委、政府申报审批。 各乡镇、各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审批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办客结束10天内,办客者将办客结果向审批部门报告。未申报审批擅自办客者,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实行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的责任,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大操大办不批评教育、不采取制止措施的,一经查实,首先对监管不力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然后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能擅自脱岗,上班期间,禁止参与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对擅离职守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单位: 1.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2.年内不得参与评选各种“先进”。 3.不是文明单位(村、行业)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村、行业)评选;已是文明单位(村、行业)的给予“黄牌”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文明单位(村、行业)称号。 (四)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种“先进”,年终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村“两委”班子成员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理;临时工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县委向上级如实报告违纪情况,请求上级党委处理;省州属单位的干部职工,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违纪情况,并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干部职工的处理依据,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视违规情节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建立监督机制。 (一)各单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县纪委牵头,抽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文明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规定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520196(县纠风办)、6522222(县纪委信访室)。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