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双险”开始筹资
作者:段绍杨 发布时间:2011-09-22 07:47:56 点击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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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9月8日起,永平县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双险”筹资工作启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须达1.03万人以上,参保率须达90%以上。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居民每年人均筹资312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中央、省、州、县财政分别补助124元、58元、24元、36元;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筹资232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中央、省、州、县财政分别补助124元、38元、16元、24元;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筹资312元,其中:中央、省、州、县财政分别补助154元、88元、28元、42元,个人不缴费;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筹资212元,其中:中央、省、州、县财政分别补助129元、43元、16元、24元,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一并缴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普通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0元;特殊困难居民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州财政、州民政部门各补助10元。 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州内定点三级医院400元、定点二级医院200元,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50元。成年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起付标准减半。起付标准每人每年只需支付一次,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州内定点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5%、85%;州外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限额200元,报销标准为:定点一级、二级医院分别报销35%和20%。定点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记者 段绍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