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让开远市民共享平等权利和服务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9 14:09:04 点击率:55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远市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户籍管理创新,制定了《中共开远市委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住得下、有发展”和“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目标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一好两自由”赋予居民更多的实惠和自愿选择权。一是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的好的现行政策性待遇一概不变;二是政策选择自由,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后,可以在现行的城镇居民政策与农村居民政策中自由选择;三是户口迁移自由,农村居民可以自由迁移户口到城镇,城镇居民可以自由迁移户口到农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自由迁移户口回原籍。
“三个标准”促进全市居民自由迁徙。一是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标准,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是统一城乡户口迁移标准,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其户口可以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三是统一城乡人口分类标准,按照居住地的性质将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划分为农村居民。
“四个不变”消除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的后顾之忧。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其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变;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户,其宅基地权属关系保持稳定不变;三是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林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已确权到农户的林地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保持稳定不变;四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保持稳定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不具有社员资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则上不认定其社员资格。
“五个享受”解决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的城市生活问题。一是享受城镇教育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后,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镇学生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同时可选择享受原农村学生享受的奖励及补助政策;二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三是享受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后,符合《开远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参保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选择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四是享受连续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五是享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农村无房居民转户入城,符合《开远市转户入城居民享受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六个统一”缩小城乡差别。一是统一城乡就业服务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乡镇、农村延伸,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本市无业状态的居民,均可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免费就业和技能培训;二是统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符合列入遗属困难补助范围条件的,执行城市居民补贴标准;三是统一“三属”抚恤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抚恤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发放;四是统一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统一执行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和方式,因子女就学、因灾及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城市临时救助;五是统一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乡退役士兵统一按《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执行,未取得岗位的,享受同等的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政策;六是统一职中学生资助政策,就读开远市职业高级中学的本市户籍学生,执行农村居民助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