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四个严禁”、“十四个不准”、“四个追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07 15:09:50 点击率:109
泸西县采取“四个严禁” “十四个不准”、“四个追究”措施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四个严禁。即:严禁在换届期间违规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严禁在换届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严禁在换届中制造不良舆论导向,干扰换届;严禁干扰组织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十四个不准。即:不准以承包、出租、抵押、转让、变卖等方式处置村级集体资产或资源;不准以乱发奖金、补贴、礼品、纪念品或者用集体资金大吃大喝、旅游、娱乐等方式突击花钱;不准举借新的集体债务;不准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走门子、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不准私自向参加选举的村民赠送纪念品;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不准利用口头、手机、网络等方式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私自张贴、散发各种宣传材料,抬高、贬低他人,或者相互诋毁、攻击;不准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编造违纪违法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蓄意诬告陷害他人;不准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阻挠调查和处理;不准通过说情、打招呼、贿赂等方式干扰调查和处理。
四个追究。即:对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和农村党员违反换届纪律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不是党员的村、组干部,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属于领导干部的,建议组织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个严禁。即:严禁在换届期间违规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严禁在换届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严禁在换届中制造不良舆论导向,干扰换届;严禁干扰组织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十四个不准。即:不准以承包、出租、抵押、转让、变卖等方式处置村级集体资产或资源;不准以乱发奖金、补贴、礼品、纪念品或者用集体资金大吃大喝、旅游、娱乐等方式突击花钱;不准举借新的集体债务;不准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走门子、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不准私自向参加选举的村民赠送纪念品;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不准利用口头、手机、网络等方式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私自张贴、散发各种宣传材料,抬高、贬低他人,或者相互诋毁、攻击;不准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编造违纪违法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蓄意诬告陷害他人;不准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阻挠调查和处理;不准通过说情、打招呼、贿赂等方式干扰调查和处理。
四个追究。即:对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和农村党员违反换届纪律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不是党员的村、组干部,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属于领导干部的,建议组织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